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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
商品价格可以打折,售后服务可不能打折

发布时间:2016-12-09 00:4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您是不是觉得很熟悉呢?但对于商家这种商品价格打折,售后服务也打折的做法,工商及消协部门提醒消费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临近岁末,各大商超内的打折促销活动如火如荼,消费者要勇于对此项“霸王条款”说不!

市民孙先生向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投诉称,他在市区一家家电销售部,以标价七折的价格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样机,经销商注明“样机特价,不退不换”。回家后,孙先生发现,电视机出现声音失真的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于是孙先生找到经销商,要求调换。但经销商只同意维修,却不肯调换。

在调查了解后,“智慧315”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消法的规定,商家所销售的样品机与正常商品一样,同样享有“三包”服务。《产品质量法》也规定,无论是样品机还是非样品机,如果出现质量问题,都应该保证同样的售后服务,样品机出售前虽有合同约定“不退不换”,但应被视为无效合同。最终,经销商为孙先生调换了一台同型号的电视机。

市消协调查发现,目前特价商品不予退换已经成为了不少销售行业的潜规则,而大多数消费者因商品“特价”也对这一潜规则基本接受。商家这种所谓“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不是站得住脚?

镇江漫修律师事务所、市消协维权律师团律师陈士林认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打折、特价商品并没有质量问题。换句话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所以,无论是不是特价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都是可以进行退换的。

市工商局“智慧315”消费维权平台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售卖特价商品是商家降价让利的促销行为,特价商品本身必须符合质量要求。而“处理品”则存在一定质量瑕疵,商家须在产品上标明是“处理品”、“次品”等。如果出售的特价商品是瑕疵品,那么商家在销售时就必须告知顾客瑕疵所在以及一旦购买不退不换,若消费者决定购买,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事后再来要求退换,那么商家可以拒绝。然而,目前大多数商家出售的所谓“不退不换” 的商品并非都是瑕疵品,很多商家也并没有在出售之前告知消费者,这种“不退不换”的行为已成为公认的“霸王条款”。(薛庭华 陈红生 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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