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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再发文砍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发布时间:2016-10-25 16:2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自2013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审议决定将一些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已取消和下放311项行政审批事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精简85%,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群众和企业办事更加方便,全社会创业创新热情日益高涨。

  为将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推向纵深,适应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的需要,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10月13日发布《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将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外商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搞"大水漫灌"式的强刺激,而是持续推动结构性改革。总局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再次进行调整,进一步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动态管理,是持续推动结构性改革,深化放管服,提高商事登记便利化水平的重要举措。(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孟衍 陈晔 记者 解斐)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黄跃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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