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年近九旬老太低保被取消 原因竟是孙子太有钱

发布时间:2016-04-28 17:5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4月28日)下午,镇江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案件,丹阳市民孙某某不服丹阳市民政局民政行政审批,向镇江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上诉人孙某某因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农村低保。被上诉人丹阳市民政局经审批,认为符合领取低保金的条件,于2008年7月向上诉人发放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此后,被上诉人每年按季向上诉人发放低保金。2014年8月,被上诉人了解到上诉人的三个孙子有足够的赡养能力,其应给付的赡养费应当作为上诉人的家庭收入,上诉人不符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于2014年10月停发了上诉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上诉人不服,于2015年1月向丹阳法院提起诉讼。丹阳法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孙某某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被上诉人丹阳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也到庭参加庭审。

    在庭审现场,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三点。一是被上诉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2015年3月1日程序规定,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予以遵守。被上诉人在执法过程中和决定前有告知义务,书面决定应当告诉上诉人,本案被上诉人均未履行告知义务。二是主要证据不足,调查取证不合法,入户调查表、变更表,由被上诉人单方制作,内容与事实不符,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并未调查核实。三是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未适用程序规定,被上诉人在停发通知书未明确适用具体条款,侵犯上诉人知情权、救济权,适用法律错误。依据《镇江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1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作出跟婚姻法不一致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不应该适用婚姻法,而适用实施细则。

    法院将择期宣判。(金山网记者 董礼)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黄跃巍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