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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留下签名 是否可看作担保人?

发布时间:2016-03-21 02:3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借钱给别人时找人担保,这在日常的生活中司空见惯。不过当“担保人”并没有在借条上明确写上担保字样,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吗?近日,扬中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没有明确证据支持,债权人要求借条上的“担保人”担责于法无据。

崔某与陆某是一对好友,陆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8月17日向崔某借款20万,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中载明:“今借到崔某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期一年,月息2分。 此据具借人:陆某”。在借条的右下方,留有温某某的签名及身份证号码。

借期届满后,陆某仅偿还了5万元,剩余15万元迟迟未还。崔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陆某、温某某告上法庭,要求陆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温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新坝法庭法官审理认为,从证据来看,温某某虽然在借条上签字,并留有身份证号码,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亦无其他事实推定其为保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崔某要求温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案件审理过程中温某某未到庭,从其在借条上留有个人信息可以分析,温某某或者是作为居间人,见证陆某与崔某的借款关系,或者就是担保人,但未在借条上明确。由于温某某的签名与借条正文离得很远,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是否担保,因此崔某的这项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赵文浩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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