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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工商局公布2015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6-03-14 17:4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市工商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虚假广告、老年人消费、房产、医疗美容等多个消费领域,最终都由各地工商12315工作人员成功解决,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查处某影院看3D电影须购3D眼镜“霸王条款”案

案情:2015年7月5日,市工商12315接到市民张女士的投诉,反映自己遇到的郁闷事,她和女儿去市区某影城看3D电影除正常购买票后竟然要自己买3D眼镜。普通的10元一副,夹片一副15元。个人认为3D眼镜应该是3D电影的设备之一,票价就应该包括了设备的使用成本。当事人从2014年8月进行放映设备升级改造后,引进了新3D设备,也新购了一批3D眼镜,在购票网站和店堂公告上规定观众需自费(10元/副)购买3D眼镜,当事人声明称:个人购买3D眼镜后,可重复使用,杜绝了细菌的传播,避免了交叉感染,这样更安全、更放心;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虽有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观众,而没有规定对不愿购买者可以免费提供3D眼镜的服务,此行为已构成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据有关法律,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行政罚款,上缴国库。

提醒: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及安全保障权等,对任何形式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抵制,勇于说“不”!同时,也要警示经营者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赢得市场、赢得客户的“正道”!

案例二: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案情:2015年3月, 12315投诉举报中心,多次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丹徒区某加油站油品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使用后车辆动力不足,冒黑烟等现象。6月24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车用汽油(92Ⅴ)的检验报告。载明:经抽样检验,馏程-10%蒸发温度项目不符合GB 17930-2013《车用汽油》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工商部门对该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的行为,依法立案予以查处,对该加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

提醒:近年来,个别加油站直接用低标号汽油冒充高标号汽油或者采用低标号汽油与高标号汽油混合后冒充高标号汽油出售,个别加油站还从周边小炼油厂进油,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另外,还有个别加油站运油罐车柴、汽油不分,或者卸油不净,造成油品质量不合格,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1.应选择经营主体规范、经营时间长、油品供应有保障的加油站加油;2.车辆油箱存量较少时进行加油,尽量避免油箱中多次加油,混合多,责任难确定;3.发现问题,先停止使用,减少损害,保留凭证和证据,进行投诉,主张权利。

案例三:查处移动营业厅销售不合格老年手机案

案情:2015年7月以来,市工商12315经常接到老年消费者的投诉,反映他们在市区移动营业厅购买的老年手机,使用过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不能及时解决,要求工商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市工商局结合老年人消费维权年活动,会同湖北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在镇江销售的老年机进行抽样检验。共抽查10个批次,涉及老年手机300台,价格从150元—549元一台。经抽样检验,移动电话机所检项目中“0.2ITA放电”不符合GB/T18287—2013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发送灵敏度/频率特性”、“接收灵敏度/频率特性”、“发送响度评定值”、“接收失真”不符合YD/T1538-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告知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没收不合格数字移动电话机,并处以行政罚款。

提醒: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保证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合格;消费者在购买使用手机商品时要认准品牌,切忌贪图一时便宜,购买劣质商品和有危险性隐患商品。

案例四:消费者预付卡消费受阻 经营者未按约定服务被查

案情:2015年4月,市工商12315接消费者投诉,称其于2014年10月份在本市某美发店办理的消费卡因该店关门停业无法继续使用,该店负责人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还卡内预付款的要求。要求帮助维权。丹阳市场监督部门接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协调。经多次调解,当事人至2015年5月7日,仍未对消费者予以退款,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为查明事实,市管部门于当日立案,并指派两位执法人员负责该案的调查处理。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

提醒:消费者在付款之前,要仔细考察商家的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有良好信誉、经营时间较长的商家;要仔细阅读有关的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要一次性付款,数额过大避免承担较大的风险;保留相关的票据或者合同。

案例五: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2015年7月18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多名消费者举报称丹阳德欣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缇香花园三期经城管部门验收的绿地率为33.6%,而其在开盘时的2013年5月广告宣传的绿化率为48.9%,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丹阳市场监管局于2015年7月立案调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依照有关法律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提醒:诚信是一种美德,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甚至能决写企业兴衰。广告作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夯实合法是基本的要求,本案中的房产公司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案例六:查处某超市以虚假的“最低价”销售商品案

案情:2015年5月14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丹阳市区某超市在经营场所内悬挂有内容为“童车,童床价格不高于天猫官方旗舰店”的广告牌,其内容与事实不符,该超市有误导消费的嫌疑。经查: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宣传,丹阳市场监管局当日依法立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对其处以行政罚款。

提醒:《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市工商局提醒和告诫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律。恪守商业准则,坚持诚信经营、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消费欺诈要主动维权,敢于维权。

案例七:销售假冒茅台酒 三倍赔偿又处罚

案情:消费者杨先生于2015年10月 11日,在句容市某酒业有限公司购买了8瓶“贵州茅台酒”,票据金额7040元;10月12日杨先生发现该酒包装与“贵州茅台酒”不符,口感极差怀疑是假酒,句容市场监督局受理后,经查结论为:杨先生提供的8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经初步调查,句容市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此“贵州茅台酒”,是来源于公司负责人的朋友代售,其朋友介绍是贵州亲属的馈赠,共2箱,句容市市场监督局对该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对余下未售出的该批酒进行了查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该酒业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进行了退赔,同时句容市市场监督局立案查处,拟除没收假酒外,给予行政罚款。

提醒:消费者应具有一定的识别假冒伪劣品的能力:1、认明商标标识。名优商品一般使用“注册商标”,在包装上印有商标标识及“注册”或字样。2、注意包装印刷质量。一般来说,名优商品包装用料比较考究,包装装潢图案印刷清晰,形象逼真,色彩适度,色比度较好。3、注意包装上的说明。假冒伪劣商品则常常有意躲避,不标明上述内容,最常见的是没有厂名、厂址,或只写中国制造等。4、注意选择购物场所。正规国营大中商业企业,一般有较为严格规范的进货管理制度,且比较注意自己的声誉,在这里购到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能性就比较小,出了问题也容易得到解决。

案例八:查处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2015年9月16日,扬中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中心转办单称:扬中某商店标注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厂名的海飞丝洗发露、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和舒肤佳香皂。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扬中市场监管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情况与投诉一致,经领导批准后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1月—6月该商店购进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一箱,每瓶6.6元计160元;舒肤佳香皂一箱72块,每瓶3.5元计252元;海飞丝洗发露一箱12瓶,每瓶32元计384元;海飞丝洗发露1箱24瓶,每瓶17元计408元,上诉商品进价合计1204元。上诉商品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非广州保洁有限公司产品,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的海飞丝洗发;飘柔家庭护理洗发露;舒肤佳香皂;并进行了行政处罚款。

提醒:为避免此类案件的再一次发生,各个商家必须提高自身注册商标的法律意识,保护好自身的商标品牌,切实做好自身品牌商标的保护措施。这样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品牌的信誉和形象。

案例九: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医疗器械案

案情:2015年4月20日,丹徒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的举报,反映镇江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脐带夹剪器未经检验即出厂销售,要求商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接诉后,丹徒监管部门立即派人前往调查,情况与投诉一致,当事人生产的批号分别为20140418、20140912、20150318的一次性使用脐带夹剪器均未进行出厂检验即销售。2015年4月2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行为予以立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出厂检验,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提醒:医疗器械使用都存在一定风险,患者谨慎参加医疗器械的免费体验活动,如有疾病请到正规医院就医,以免延误病情。如购买医疗器械时,要仔细查看产品注册等相关信息,注意了解产品适用范围、产品禁忌,不要听信商家的夸大宣传,谨防上当受骗;必要时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查询。消费者如发现无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和无证或无备案凭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可拨打12331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虚假宣传或超范围宣传的行为,可拨打1231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案例十:某公司销售钢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案

案情:2015年3月3日,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群众的举报,反映一辆装满充装好的气瓶的车辆,有部分的气瓶超过了检验期限,可能给消费者在使用中带来不安全,丹徒市场监管局接诉后十分重视,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8月5日成立,主要从事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活动。2015年3月3日,当事人对一批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了充装,共计120只。其中,有7只钢瓶超过了检验期限当事人涉嫌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当即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情节,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责令当事人不得再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处行政罚款。

提醒: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液化石油气钢瓶又是危险性较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引起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直至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望使用者通过学习了解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使用的一些基本常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也希望经营者为了消费者安全健康,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通讯员仇冰 王希 金山网记者朱浩)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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