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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州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6-03-11 15:0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3月11日)上午,润州法院就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进行了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集中发放。据了解,该案的基本犯罪事实是: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常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负责人,采用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公司内部职工25人的2015年2月至3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17510.2元。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27日向其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被告人刘某某接到指令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镇江市润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案件的审理情况: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30日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润州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立案当天即对被告人进行了送达,通知刘某某的辩护人前来阅卷。在送达起诉书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总公司的老板已经跑了,本人也是在公司打工,并且没有逃匿的故意。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需要,经各级审批,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实施了逮捕。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未作辩解,并且在一审宣判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该案已全部审理结束并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集中发放仪式结束后,润州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一步做好该类型案件审判工作的具体打算。

    据润州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克勤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深入和经济发展,市场经济、城市化进程加快,行业分工进一步细化,用工单位主体呈现多样性,外来务工人员迅速增多。一段时期以来,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每到年底,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现象更是会周期性发作。拖欠工资、恶意欠薪行为因违法成本偏低,在用工领域普遍存在,且十分严重,部分企业和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和纠纷,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2011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原先由民法和劳动法调整的恶意欠薪纳入刑法的规范范围,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此罪。依据司法解释的授权,江苏省法院出台了《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我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执行标准规定为: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2015年,润州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案件2件,生效判决人数2人。通过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总结该类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受理案件数量有所上升,刑罚惩治力度明显加大。所涉用工单位以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为主,发案领域扩大。服装加工、建筑工程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发案较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润州法院将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落实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具体执行标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增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打击合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制度,确保案件查处有力;将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金山网记者 董礼)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黄跃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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