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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启动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支付中心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启动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我市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要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基础上,通过二次补偿的形式,对大病患者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报销范围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据了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对象为镇江市市区、丹徒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含学生)。

按照文件规定,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自己先承担一部分后,医保基金才按规定比例支付。这个个人先负担的医疗费数额标准,就是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线”,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文件规定,我市居民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暂定为15000元。

据了解,参保人员年度内经居民医保(新农合)以及社会救助、慈善救助等补偿后,个人负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市社保支付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居民的保险年度为自然年(例: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学生的保险年度为学年(例: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报销人员应携带参保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参保人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参保人就诊医疗发票原件或已报销医疗费用的分割单(结算单)和发票复印件(需加盖报销单位财务章),参保人或代办人于镇江市开户的银行卡(借记卡),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这次报销的办理地点为:市区参保人员在镇江人社综合服务大厅医保待遇支付窗口(市区运河路100号苏南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丹徒区参保人员则在丹徒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丹徒区谷阳大道171号)。据悉,参保人提交报销材料后,工作人员审核并出具支付通知单,实报金额将于7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并以短信或电话的形式通知参保人。咨询电话:12333;市区:85340508;丹徒区:88982419、88982420。(李萑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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