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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提出加薪 讨要经济补偿被拒

发布时间:2015-10-27 00:2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否一定能获得经济补偿?华先生最近的亲身经历给出了答案:不一定。

华先生于2012年3月进入某电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标准为4600元∕月,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上旬,公司书面通知华先生,在不增加工资的前提下同意继续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华先生在此通知回单上明确提出需调薪至5600元∕月,低于此标准则不续签。随后公司终止了与华先生之间劳动合同。双方在工作交接时,华先生提出单位应按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是因他自己原因致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华先生通过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平台申请调解,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200元。

市仲裁专家接手调解后发现部分职工对此问题仍有误区,他们认为只要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仲裁专家指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法律并未明确劳动合同终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定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按照这一规定,如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华先生劳动合同到期后,电子公司在保持原工资待遇情况下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最终未能续订成功的原因是他提出加薪要求,双方未能达成协商一致而终止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

经调解,华先生最后放弃了经济补偿金请求。(戴军章 沈春来)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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