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层高与合同约定不符 法院判定开发商违约

发布时间:2015-10-22 00:13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因为交付新房的层高与合同约定的层高不符,业主与开发商协调无果后,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总房款的7%计4万多元。

2013年10月,王某与句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王某购买房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约定交付标准房屋层高为4.45米。

2014年12月,房产公司按照约定期限向王某交付了上述房屋,然而经过测量后,王某发现开发商实际向其交付的房屋层高仅为3.1米。今年3月,双方因层高问题协商未果,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其实际交付王某的房屋层高是3.1米,且从设计图纸可以看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就是层高3.1米,由于房产公司工作人员重大误解造成了约定层高和交付层高不一致,层高4.45米并非房产公司真实的交付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已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房产公司理应按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即层高为4.45米的房屋给王某,但其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仅为3.1米,对于房产公司的辩称,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房产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产公司交付的房屋层高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并不违反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标准。考虑到缩水后的房屋导致整个空间的缩小,客观上可能会给王某的居住舒适度造成影响。经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王某的经济损失为4万多元。(张贝福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