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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新房“缺斤短两”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5-10-20 00:3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因为交付新房的层高与合同约定的层高不符,业主与开发商协调无果后将开发商告至法院。近日,句容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10月,原告王某与被告句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双方约定王某购买被告开发的一套房屋,并约定交付标准房屋层高为4.45米。2014年12月,被告按照约定期限向原告王某交付了上述房屋,然而经过测量,原告王某发现开发商实际向其交付的房屋层高仅为3.1米。2015年3月,原、被告双方因为交付房屋的层高问题发生纠纷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其实际交付原告的房屋层高是3.1米,且从设计图纸可以看出,该房屋的设计标准就是层高3.1米,由于被告工作人员重大误解造成了约定层高和交付层高不一致,层高4.45米并非被告真实的交付意思表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现原告已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理应按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即层高为4.45米的房屋给原告,但其实际交付房屋层高仅为3.1米,对此,被告辩称系工作人员重大误解造成,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交付3.1米层高房屋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并不违反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标准。原告王某要求以房屋总价款为标准,参照层高缩水比例计算损失,法院认为既无合同约定,更无法律依据。但是,缩水后的房屋导致整个空间的缩小,客观上可能会给原告的居住舒适度造成影响。经综合考虑,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万多元。(张贝福 景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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