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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老领导集资,赚外快十余万
结果成了非法集资共犯,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5-10-13 02:5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年近六旬的王芳帮老领导“高息融资”,自己从中赚取2%的利息差,不想却成了非法集资共犯,最终被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不久前,王芳被丹阳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款。

事情还得追溯到1998年,四十出头王芳在丹阳某保险公司工作,当时袁明任该公司的经理,是王芳的顶头上司。共事十余年,王芳觉得袁明为人爽快、干事利索,是个工作认真负责、关心体贴下属的好领导。2009年的一天,袁明对王芳说,自己开了个投资公司,注册资金有1000万,他让王芳帮忙拉点儿资金过来,一年期给别人10%的利息,袁明再另外给她2%的手续费。

为了让客户相信存钱在自己那里是保险的,袁明又向王芳打了包票,说他的投资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且给王芳印制了该公司“投资部主管”的名片,承诺借条字据都由袁明签,债务责任也由袁明承担,跟她没任何干系。王芳已经在保险公司干了十几年,工资待遇不差,但是面对老领导许诺的2%回报,王芳琢磨着每个月只要拉个几十万的资金,自己就能赚个几千元外快,相当于每个月又多了一份工资收入,便同意了。

一开始,王芳帮袁明“拉存款”还有些谨慎,但时间长了,看到袁明生意越做越大,开着“大奔”上下班,并且在丹阳开发区买了写字楼作办公场所,排场在当地响当当时,王芳就越发对其深信不疑了。此后,王芳在和亲戚、同学、客户聚会时,不遗余力地给袁明的投资公司做宣传,承诺给予一年期10%的利息。就这样,从2010年至2013年7月,王芳的亲朋好友以及保险公司客户等21人,陆陆续续将总计高达561万元的钱款交给她,她再将钱转给袁明,并出具有袁明签字、盖有投资公司印章的借款凭证,王芳则从中获利10余万元。

2014年1月,丹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袁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过程中,发现侦查机关并未将王芳同案移送。检察官查明,王芳明知袁明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仍然帮助其进行宣传,并为其从亲朋好友以及其他不特定人员中吸收资金,并从中收取好处费。根据2014年3月25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11月8日,丹阳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今年1月8日,丹阳市公安局将王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移送审查起诉,不久前,丹阳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王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文中涉案人均系化名)(单剑 秋燕 张兆勇)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刘长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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