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环卫工未缴社保 车祸致残获赔

发布时间:2015-10-10 00: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镇江环卫工兰夏花(化名)工作时被车辆撞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因本人的原因,兰夏花未缴纳社保,她以此为由提出辞职,并索赔9万余元。近日,润州法院作出判决,环卫公司赔偿兰夏花8.8万余元。

2013年9月11日,年近五十的外地来镇务工人员兰夏花与镇江某环卫公司(以下简称环卫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10日。2014年4月20日,兰夏花工作时被车撞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这期间用工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8月20日,环卫公司通知兰夏花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如逾期未提供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兰夏花未按要求如期提供。同年12月8日,兰夏花以环卫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今年1月,兰夏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环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共计9万余元,并补缴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

这起劳动争议受理后,3月15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兰夏花的大部分请求。裁决书送达后,环卫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润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兰夏花未缴纳社会保险错不在环卫公司,兰夏花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获补偿金的条件。兰夏花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问题,应属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在案件审理范围之内,故法院不予审理。

最终,法院根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职工各项工伤待遇的规定,判决环卫公司赔偿兰夏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等共计88162元,同时驳回了兰夏花提出的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润萱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