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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看管期间被盗 消费者获赔2500元

发布时间:2015-10-08 00:2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电动车停放在收费的停车场,但被盗后管理方的赔偿却让人不满意。近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了市民任女士的投诉。

任女士每天骑电动车前往万达附近上班,为方便停车,任女士在某停车点办理了停车月卡,每月付费10元。近日,任女士早上9点将电动车停放好便去上班,晚上去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任女士的车是新车,价值2800元,有购车发票。任女士要求停车管理方赔偿,但管理方表示只能适当补偿。任女士手中只有一张付费收据及停车卡,卡上并未约定车辆被盗作何赔偿,只好拨打了110、12315求助维权。

根据《合同法》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任女士的赔偿要求应得到主张和支持。最终,经过多方协调,最终管理方赔付任女士2500元。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电动车尽量停放在市政部门规划,有专人看管的管理区域,支付停车费时要索证索票,万一被盗,这就是维权时的证据。(朱蕴超 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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