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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新政鼓励支持房地产消费

发布时间:2015-08-18 17: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8月18日,镇江市住建局邀请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举办了一场《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解释会。市规划、财政、国土、人行、地税、人才办、公积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也委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据现场了解,今年8月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15]23号),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政策解释

 

市住建局

(2015年8月18日)

各新闻媒体:

2015年8月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镇政发[2015]23号),对鼓励和支持我市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商品房销量和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受宏观经济下行影响,开发企业投资放缓,商品房存量增加,市场信心仍显不足。为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市政府市长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并下发《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解释

《通知》主要内容共七条,分别是:

第一条:从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以房产交易登记日期为准)。

解释:该条主要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2015]39号)精神,目前我市已从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普通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住房。

第二条: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给予应纳税房价1%的政府性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不含90平方米)首套成品普通住房的,可再享受应纳税房价0.5%的政府性购房补贴(以合同备案日期为准)。

解释:

1、执行时限: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暂定一年,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购房要求:同时满足①在我市购置的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②“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

3、成品普通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新建并取得政府批准销(预)售的精装普通住房。

第三条:为鼓励大众创业,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3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对一次性购买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且购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用房,给予应缴契税50%的政府性购房补贴。

解释:

1、执行时限: 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止,暂定一年,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2、购房要求:同时满足①在我市一次性购置的已批准销售、属同一开发项目的商业、办公用房;②“房屋坐落”为市区范围,包括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和镇江新区。

第二条、第三条购房补贴办理流程:

1、补贴申请:购房人到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地税窗口申请购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上述材料均验原件、留复印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等。

2、住房信息查询:凭地税部门提供的查询函,到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住房信息。

3、补贴兑现:凭个人住房信息到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地税窗口,根据市民补贴申请,即时审核发放补贴,并在已发补贴的购房发票及契税完税凭证上盖章备注。

第四条:降低二套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二套住房再次申请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解释:为了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15年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与以往政策相比,本次政策调整有以下亮点:

1、大幅下调了二套房首付款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得低于70%调整为不低于40%。

2、明确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第二套房住房采取“认贷不认房”的政策。对个人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家庭,在原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均列为二套房。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的,享受首套房政策。

第五条: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解释: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门槛。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论面积大小,首付款比例均统一为20%,可贷额度提高至房款总价的8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房款总价的60%调整为不低于房款总价的30%,可贷额度提高至房款总价的70%。进一步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刚性需求及改善型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第六条:推进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解释:这项工作的办事流程:职工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本市户籍职工,持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优化住房供应套型结构,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立足市场实际需求,科学把握住房供应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经规划等部门批准后实施。鼓励已上市、尚未开发的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的开发建设,促进城市新兴产业发展。

解释:目前市国土局、规划局根据本通知要求正在进行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意见。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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