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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面积超3%购房者欲退房
开发商不得不赠送了6平方米

发布时间:2015-08-03 00:44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交房时,房子合同面积和实际交付面积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相差不大,购房者一般也都能接受。但日前市民刘先生拿房时却发现,多出来的面积超过了合同面积的3%。他提出退房,却遭到开发商拒绝。最终在工商部门的协调下,开发商将多出的6平方米面积全部赠送给了刘先生。

刘先生于2013年底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当时合同规定的面积是143.72平方米。近日交房时,交付面积却变成了149.72平方米,多出来的面积超过了合同面积的3%。刘先生想要退房,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刘先生向润州区市场监管局投诉。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当即去该楼盘了解情况,发现双方的合同约定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受人不退房”。从合同约定看,并不支持消费者退房。但最终经过协调,该楼盘将多出的面积全部赠送给了刘先生,且未收取刘先生差价。

记者了解到,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房时,消费者在合同上一定要和房地产企业约定好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方式,以免引起后期纠纷,致使自己利益受损。(包晨亮 施静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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