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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法将纳入个人信息系统

发布时间:2015-08-01 02:2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近年来,随着电动车的数量激增,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加。不少司机和行人一提到电动车都“谈车色变”。据交警部门统计,去年市区涉及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交通事故总量的五成以上。面对这些事故教训,电动车违法行为依然不时出现在我市的大街小巷中,有的电动车主边骑车边玩手机,有的电动车还装上了遮挡视线的大型遮阳伞,有的电动车无视停车线随意穿越。有市民戏称,这些车是电动车中的“战斗车”。

现象一:边骑车边玩手机:“随时看着路,没事!”

昨天上午10点,记者在中山东路看见,有多位市民在骑电动车的时候打电话、发信息、抽烟。其中,一位年轻女子骑着一辆小型电动车,只见她一只手扶着电动车车把,一只手拿着手机发信息。记者在她前边过马路,她也没能及时注意,直到离记者很近时才急急忙忙按住刹车,场面十分危险。当记者请她骑车注意安全,不要玩手机时,该年轻女子说:“我骑得又不快,随时看着路呢,又没撞到你,没事。”紧接着头也不回地就骑了出去,依旧“单手脱把”玩着手机。

在解放路中山东路路口,还有一位女士骑着一辆大马力电动车,边闯红灯,边打电话,丝毫不顾及路面情况。

现象二:电动车全副武装成“防晒装甲车”

眼下正值高温酷暑,没有树荫遮挡的道路给不少电动车主带来不便。虽然每年交警部门都在严查电动车改装遮阳棚,但记者昨天上午发现,我市仍有不少电动车装上了防晒衣、遮阳棚,更有不少车主为了做好防晒工作,“全副武装”出行。

昨天上午,记者在中山东路上看到,有多辆行驶中的电动车,车踏板前上方悬挂防晒衣,工作原理与冬天电动车上安装的防风装备差不多,只是布料呈编织状,上面有两处拉链,可调节形状和大小。

在大祥时尚街门口的自行车、电动车存放处,有近一半的电动车安装了遮阳棚。记者发现,以前自行车、电动车上装的遮阳伞还有不少是用普通雨伞改装的,今年普通雨伞状的遮阳棚已经不见了踪影,取而代之是近两年来开始流行的整体式遮阳棚。远看像一个随车移动的棚子,就连坐在车辆后座的人都能遮挡住。更有一名女子不仅装有大号遮阳棚,车把上还装有防晒衣,迎面驶来就像一部“防晒装甲车”。

现象三:越线停车、抢秒冲刺比比皆是

信号灯前的禁止线是保护车辆安全、保障道路畅通的重要交通标线。但我市的电动车车主好像并不引以为然,电动车越线等红灯的现象比比皆是。甚至在绿灯还没亮起时,就发动车辆向前冲。

昨天上午,在中山东路解放路路口,一位男子骑着一辆电动车在等红灯时越过禁止线两米左右,悠然地等待绿灯。紧接着大约4、5辆电动车似乎“心领神会”,全部越线停车。在红灯还剩10秒左右,等待的车辆便开始蠢蠢欲动,在红灯还剩6秒时,那位越线停车的“淡定哥”便加速行驶向前冲锋,大家看到“淡定哥”冲锋了,便也一窝蜂地行驶了起来,等真正绿灯亮时,等待区内的电动车居然已经行驶出一大半。

记者发现,越线停车、抢秒冲刺的现象在我市各个路口都有,甚至在一些小型路口,电动车几乎无视红绿灯的存在。似乎我市每个路口每天都上演惊险的“速度与激情”。

提个醒:非机动车违法将纳入个人信息系统

昨天上午,记者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今年1月1日至今,非机动车肇事违法行为以不按规定让行、违反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酒后驾驶居多,共致21人死亡。

“部分市民还没有意识到,越线停车是违法的,但更多的人知道有禁止线,也觉得无所谓,认为如此行车危险不大,而且很多人都是这样在等。其实,‘越线停车’等同闯红灯,路口的非机动车停车线在斑马线后1米处,如果非机动车超越了停车线,就是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根据交通法规,骑车玩手机、私自改装遮阳棚这样的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交警看到会对违法者进行依法处罚。”

该负责人还表示,从6月份起,交警部门就开展非机动车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行动,6月份以来,查处非机动车违法行为9284起。对于闯红灯,罚款50元;在机动车道行驶,罚款20元;逆向行驶,罚款20元。同时要提醒大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纠、处罚,也和机动车一样,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对于每个人今后的工作、生活会产生同样影响。(记者 范海罡)

电动车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真不少

市交警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动车超速、违反交通法规行驶等都是近年来引起电动车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实施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车划入机动车范畴,但我市大多数电动车的最高时速都超过20公里,还有不少电动车商家在出售前会按市民要求拆除限速器,这都是严重违法行为。而由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在判定时也会根据相关法律判定电动车同等责任,希望电动车主在骑车时不要麻痹大意。

案例一 横穿机动车道被撞

严某驾驶苏L92×××大客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茂公司附近时,撞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丁某,丁某被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丁某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骑车斜行横过机动车道,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 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檀山路由北向东左转驶入南徐大道机动车道,不按信号灯指示行驶,与从檀山路由南向东右转弯驶入南徐大道仲某驾驶的苏LBC×××轿车相碰,王某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王某驾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且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过横道线不下车推行

吕某驾驶苏LAT×××小客车沿中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京口医院附近时,与由北向南横过中山东路的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王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之规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记者 范海罡)范海罡 摄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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