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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离职协议后反悔 起诉单位欺诈败诉

发布时间:2015-07-06 00:1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与公司签订离职补偿协议后,再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支付补偿金差价,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满足吗?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案,驳回了员工程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程某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职位是销售顾问。2014年11月,公司以楼盘开发量缩小为由,提出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签订了《离职补偿协议书》,内容载明:“公司与程某协商同意办理离职,公司决定支付程某一次性离职补偿金3000元,本协议作为最终协议,双方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程某收到了公司的转账付款。事后,程某觉得公司与自己解除合同的原因存在欺诈,于是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公司之间的协议书,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差价7000元。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虽然程某主张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书》时,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程某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同时,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情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法院最终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陈颖睿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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