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镇江新闻  >   镇江新闻 - 社会

户外广告使用男童照片 摄影公司侵权赔偿三千

发布时间:2015-06-15 03:3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去年,时年4岁的男孩洋洋(化名)为某儿童摄影公司(下称摄影公司)拍摄了两组照片,摄影公司向洋洋母亲余女士承诺,洋洋的照片只在店内出样,绝不会用于户外。后来,余女士发现洋洋的一组照片出现在了路边广告牌中,于是起诉摄影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近日,润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摄影公司赔偿洋洋经济损失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去年6月,洋洋应邀在摄影公司免费拍摄了两组照片,同年7月,双方签订了“儿童摄影小模特签约表”。表中曾约定,洋洋的照片将作为摄影样片宣传,摄影公司享有优先使用权等。

2014年9月24日,余女士发现洋洋在摄影公司拍摄的一组足球照片,被使用于该公司在世界杯期间所举办的“足球萌宝”儿童摄影活动的户外广告中(位于解放路)。余女士认为,摄影公司在未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洋洋照片于户外广告以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洋洋的肖像权。余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摄影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精神损害费合计两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余女士向法院出示了与摄影公司员工的微信对话录音光盘,以图证明对方曾明确照片只能在店内出样,不会用于户外。摄影公司辩称,店里当时和余女士签订“签约表”,是经过余女士等人同意的。大幅广告的使用需要和顾客确认,使用洋洋照片的广告并不属于大幅广告,所以不需要和余女士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签约表”虽然约定对于洋洋的照片,摄影公司享有优先使用权,但并未明确洋洋照片的使用范围,而摄影公司员工曾向余女士作出承诺,也就明确了洋洋照片的使用范围。

摄影公司未经余女士同意,擅自将洋洋照片使用于具有商业性质的户外广告中,侵犯了洋洋的肖像权,因此,对于余女士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则根据过错程度等方面适当酌定,案件的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孙彩萍 王蒙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