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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落窗砸伤人,物管业主均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5-06-05 00:4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保护空调外机的防护窗破损,掉落楼下砸伤路上行人,责任谁来承担?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过调解,物业公司和业主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

1月23日下午,家住镇江新区的陈某牵着小狗在某小区内散步,经过9号楼时,被该楼5楼坠落的空调防护窗砸伤,经医院诊治,陈某面部多处擦伤,鼻子缝了6针,嘴唇缝了2针。

经查,坠落的防护窗位于该楼503室赵某家,而空调防护窗是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维修和管理。因此,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和赵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整容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9860元。

法庭审理中,物业公司辩称他们不是空调外机防护窗的所有人,也不是使用人和管理人。业主的防护窗属于专有部分,物业公司不可能进入业主家进行维护,且物业公司之前也已贴出告示要求业主自查,已履行相应职责。

赵某认为,小区内由开发商安装的空调外机防护窗,很多已有坠落的危险。小区物业公司只是张贴告示,并没有进行检查。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于高空坠物案件,是典型的特殊侵权案件。此类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造成他人损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空调外机防护窗作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物业公司具有管理的注意义务,现在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履行上述职责。赵某作为空调外机防护窗的受益人,也应当对防护窗的安全悬挂具有一定管理责任,现在也没有证据表明赵某履行了相应义务。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和业主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陈萍萍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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