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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实施的“省企事业单位内保条例”4大亮点
规范内保工作 加强单位安防

发布时间:2015-03-09 11:1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3月9日)上午,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3月1日起,《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正式在全省施行。

  据市公安局内保支队副支队长杨孝祥介绍,这是一部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的地方性法规,此前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是1990年颁布实施的,新《条例》于2014年11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条例》共七章40条,主要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明确单位是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是新《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

  《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本条的重点是“单位负责”,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单位本身,公安机关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共同研究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条例》中还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亮点二:单位内保首次纳入征信体系

  今后,一个单位的内保工作不力将会影响其“单位信用”,给企业形象、产品销售、人员招录等各方面带来不良影响。

  《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据介绍,这是首次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诚信体系内容,并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对单位处以罚款的情况提供给信用征信机构”。

  为体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条例》在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对哪些情形只需责令限期整改,对哪些情形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并处警告。《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款。

亮点三:新闻单位、交通枢纽列入重点保卫

  新《条例》在适用范围上作出了调整规范,明确将高校、民办非企业,以及加油站、金银珠宝营业场所等个体工商户纳入调整范围,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据介绍,《条例》所涉及的单位全市有8万余家。

  《条例》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进行了拓展,增加了重点时政类报刊和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公共交通企业以及快递企业、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等具有时代特征的新生企事业单位,也被明确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据介绍,我市共有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900余家。

  对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条例》明确规定,其财务室、计算机网络中心、人员密集场所等部位、场所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亮点四:学校、幼儿园应每学期组织应急演练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家、省有关规范,设置安全防范措施。”

  《条例》明确,没有相关标准、规范的,单位应当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员,根据安全防范需要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装置、实体防护装置或者其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实施重点保护。视频监控应当能够清晰分辨人和物的外表特征,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30日;其报警、监控等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或者与单位监控室、值班室相联。

  为了提高单位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条例》还规定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张杰 记者 解斐)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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