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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冒名进厂出事故 用人企业被判担全责

发布时间:2014-12-11 02:3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童工冒用他人身份证,导致用人单位误判其身份和年龄。日前,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童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小马于1997年出生。2012年8月22日,15岁的小马冒用22岁的王某的身份信息,经招聘进入镇江某电子企业(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11月1日,小马被安排上晚班,当晚11点多,她在机器上开模拿产品的过程中,机器模具突然合起,将其右手挤毁。小马后被送往江苏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25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小马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损伤已构成五级伤残。小马就工伤赔偿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新区仲裁委在法定时效五日内未作出受理决定,小马于是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案件审理中,电子公司对小马的年龄提出异议,要求以小马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为准。同时电子公司辩称,不知道小马是童工,单位并无过错,小马受伤应该自己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即使用人单位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也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一次性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向童工给予一次性赔偿。对于小马的年龄,电子公司已明确表示以小马有效身份证为准,经核实,小马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小马出生日期为1997年6月11日,电子公司使用不满16周岁的小马从事工作,造成小马五级伤残,应给予小马一次性赔偿。因电子公司系非法用工,该用工应当终止履行。

对于电子公司辩称的小马冒用别人姓名进厂,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小马是否属于童工与此次工伤事故的实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影响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因《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应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该规定体现的是就高原则,按照数额较高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最终,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电子公司需一次性赔偿小马各项损失52万余元。(陈萍萍 陈路)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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