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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交通安全“冷知识”你造么?

交警为你梳理平时疏忽的安全常识,提醒注意行车安全


发布时间:2014-12-01 17:02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甲车不按规定导向标线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甲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甲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优先通行,乙车无过错的,甲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甲车逆向行驶,乙车无过错的,甲车承担全部责任)

 

  金山网讯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交通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大家对酒驾、毒驾、闯红灯、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超载、驾驶报废车辆等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经有了深切的认识,在平时参与交通过程中也能够注意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但还有一些问题,很多驾驶人就不太注意咯。一些安全细节考虑得不周全,也会引发事故,甚至造成人员死伤。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镇江交警特地为大家梳理出十大交通安全“冷知识”,提醒大家对这些方面也要注意哟。

十大交通安全“冷知识”是哪些?

  一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要让右侧来车先行。

  二是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三是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四是在道路上行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避免意外发生。

  五是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六是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查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七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

  八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违法变更车道。

  九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十是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疏忽交通安全“冷知识”,后果很严重!

  今年以来,以上10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引发立案道路交通事故45起,致23人死亡,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58万元,分别占到总数的15.31%、10.90%、8.38%、12.15%。

  一、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要让右侧来车先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典型案例:2014年9月13日9时05分许,王某驾驶苏A0****小轿车,沿句容市勤学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二圣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二圣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方某所驾苏LK1***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小轿车上面的一名乘坐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这起事故中,小轿车驾驶人开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引发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典型案例:2014年10月10日13时40分许,袁某驾驶苏LF3***重型专项作业车沿丹阳市204县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东邮村路口时,沿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与由西往东直行通过路口的刘某驾驶的苏LTE***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刘某被重型专项作业车碾压而当场死亡。

  袁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导向车道通行规定,是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也造成了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2日上午10时,王某驾驶苏L86***小型轿车在戴家门转盘驶出环形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与正在环岛内正常行驶的巫某驾驶苏LD8***小型客车发生碰擦,致两车严重受损。

  王某驾驶机动车在进出环形道路时,未注意观察路面动态,未避让在环形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在道路上行驶,要注意观察路面交通动态,避免意外发生。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5日5时45分许,柯某和朱某各自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丹阳市103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行驶0.87公里处时两车发生碰撞摔倒,致朱某受伤、两车损坏。约5分钟后,许某驾驶苏LF8xxx中型普通客车沿丹阳市103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行至第一次事故发生地时,先后撞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躺在机动车道内的朱某、救护朱某的柯某及朱某的电动自行车,造成车辆受损、朱某和柯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许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降低行驶速度,是引发第二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五、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法律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典型案例:2014年6月13日下午13时,胡某驾驶苏LEC***货车在出阳光世纪花园小区右转弯驶入道路时,与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笪某驾驶的苏L16***小型轿车发生碰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胡某驾驶机动车进出道路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六、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查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法律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

  典型案例:2014年8月13日上午8时许,谢某某驾驶苏L2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官塘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官驸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官塘桥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的戴某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戴某某摔倒并受苏L20***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后轮碾压后当场死亡。

  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谢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倒车。

  典型案例:2014年9月26日16时57分许,吕某驾驶粤YXC***小型轿车,沿沪蓉高速公路左起第一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49.1公里处时,撞上前方在同车道倒车回收施工标志牌由葛某驾驶苏AU8***轻型普通货车右后部,又撞上路南侧护栏。致吕某当场死亡。

  葛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倒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八、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违法变更车道。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典型案例:2014年4月1日9时40分许,莫某驾驶鲁H1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沪蓉高速公路由西向东左起第三车道行驶至沪蓉高速公路往扬溧高速公路互通口处,遇在其前方左侧向右变道行驶的徐某驾驶的苏MSUxxx小型轿车,在向右避让时车辆前部碰撞、推行苏MSUxxx小型轿车后又碰撞沪蓉高速公路往扬溧高速公路互通隔离防护栏,此后鲁H18xxx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1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骑压苏MSUxxx小型轿车停在沪蓉高速公路往扬溧高速公路互通隔离防护栏内外;苏MSUxxx小型轿车在被碰撞、推行中碰撞在前方左起第四车道行驶的崔某驾驶的苏A01xxx小型轿车后部,此后苏A01xxx小型轿车停在应急车道内。这些事故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徐某及同车乘坐人袁某、吴某、吴某某不同程度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部分路产损失。徐某、吴某、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徐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违法变更车道且疏忽观察相关车道内车辆通行情况,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令人扼腕叹息的是,徐某在这起事故中,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同时也造成其他2人死亡。

  九、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在车道内停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

  典型案例:2014年7月19日11时11分许,徐某驾驶苏BG3xxx小型轿车,沿沪蓉高速公路左起第二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265公里处,车辆左前侧与在左起第一车道行驶的杨某驾驶的沪KC5xxx小型轿车右后侧剐蹭,随即两车并排停于左起第一、二车道上。11时17分许,王某驾驶苏A6Nxxx小型轿车行经此处,撞上沪KC5xxx小型轿车右后部与苏BG3xxx小型轿车左后部,后苏A6Nxxx小型轿车起火烧毁,造成徐某及祝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部分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徐某与杨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后均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8日6时55分许,杜某驾驶半挂车,行驶到扬溧高速公路往溧阳方向31公里处停到应急车道,之后下车走到中央护栏处,撬开移动中央护栏,将护栏往两端推开约10米左右缺口,之后上车将货车倒车后对准缺口掉头,由于车身太长,缺口宽度不够,车子一下掉不过去,尽管副驾驶站到路中拦截车辆,还是险象环生,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杜某一狠心强行拉坏中央护栏,将车子掉了过来,之后到距离两公里的上党收费站准备驶离高速公路。自以为无人知晓的杜某没想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监控拍下,并通知民警出警,各收费站布控,在上党当即被拦下。

  民警根据杜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00元罚款,根据驾驶证记分办法给予一次记12分,其所持的A2驾驶证将予以降级。

  交警提示:在高速公路行车,如果驶过了出口,一定要“将错就错”到下一出口掉头,千万不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掉头,否则罚款是小事,记分、降级就严重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将面临刑事责任。

  在第三个“全国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交警提醒大家注意开车细节,切勿因为疏忽而发生事故,给自己以及他人、社会带来不必要的伤害。(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何志斌 记者 解斐)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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