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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交警及时化解高速公路飞来横“货”

发布时间:2014-11-04 18:1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11月4日)上午9时许,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民警在沪蓉高速公路巡逻时发现,一辆正在行驶的豫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装载的木材大面积倾斜摇摇欲坠,并且一路零星散落,而货车驾驶员却浑然不知。民警立即示意车辆靠边停放至应急车道,迅速设置警戒,联系高速排障施救力量,沿途捡拾遗落木材,并从南京调派两辆吊车,花了近4个小时才将货物重新装载固定。最后,车辆驾驶人王某因车辆遗洒、飘散载运物,被交警部门处罚200元。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乘员随手向窗外抛物,不但污染环境,而且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这种行为已经为社会广为诟病。然而,由于货车捆扎不严导致货物飘散遗洒的“无意”行为,也有着更大的安全隐患。11月1日,一辆南京的奥迪A8小型客车,就是在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被右前侧一辆半挂车上“飞起”的一块木板砸中车辆前端,驾驶人何某当时惊得魂飞魄散,好在遇险后驾驶人处置得当,车辆损坏但没有人员受伤。

  交警提示,在高速公路行车,由于车速较快,加上秋冬季节风速较大,车上装载的货车承受着更大的风阻,货物装载必须更加牢固稳妥。如遇装载货物松动抛洒的情况,应立即报警并设置好安全警示,由交警和专业排障施救队伍处置,切勿擅自搬运洒落的货物,以免造成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重后果。

  据记者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十项规定,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以二百元罚款。(谈德捷 解斐)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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