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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5号维权预警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不得随意定

发布时间:2014-09-30 03:4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国庆长假将至,法定节假日加班问题又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应依法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这是早已被人们熟知的“计算法则 ”。但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应该以多少钱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基数究竟谁说了算?

昨天,镇江市总工会新浪官方微博发布今年第5号维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基数,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确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确定法定节假日包括平时工作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基数,主要依据四方面原则。

其一,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基数已作出了明确约定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加班工资。按照契约必守的原则,只要不存在劳动者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即使劳动者每月实际工资收入高于合同约定,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来计算,但最少不得低于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二,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没有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上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个工资项目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而不能以其中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其三,如果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商协议。

其四,如果集体合同(工资协商协议)、劳动合同均没有约定工资数额以及加班工资基数的,应当以劳动者月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在计算劳动者本人实际收入时,只要是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均应当纳入加班工资基数的计算范畴。但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市总工会工作人员特别提醒,不管用哪种方式确定加班工资基数,都不得低于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底线。(康昌智 刘业林 王露)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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