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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出事了 能凭停车发票寻停车场吗?

发布时间:2014-09-14 23: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日前有市民向镇江日报反映,从市区大多数停车场取得的停车发票,上面统一印有“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发票专用章”,而真正使用这些发票的单位并非市共同停车管理处,而是各个具体的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管理处:发票在管理处都有登记

    上述市民认为,自己是在某停车场停车后发现车身有个小的划痕,于是想找该停车场协商解决,可翻开车上的储物箱,发现里面有十几张停车票,而盖章的单位都是“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而这些停车发票是来自市区的各个停车场,到底是哪一张就无法分清楚。

    对此,市公共停车管理处主任蒋展伟说,之所以这样处理是为了统一监管的需要,另外,停车发票在市公共停车管理处都有登记,如市民有需要,可以带发票到市公共停车管理处进行查询。

    根据我市2013年出台的《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镇江市城市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负责对政府融资建设的以及社会经营性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参与市区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工程验收等工作。机动车停车场日常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负责。

    同时,《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性停车场一律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受市地税局的委托,负责税务收费票据的统一发放管理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由市公共停车管理处统一领取、发放和代缴。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应当对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地税:或将提供更便民查询

    那停车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都盖“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市地税局征科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3}3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市自2013年7月1日起,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受镇江地税局的委托,负责市区停车场税务收费票据的统一发放管理和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此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上述负责人说,机动车停车发票上只印有“镇江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发票专用章”是符合规定的,具体的发票使用单位也可以在发票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但是针对市民反映的情况,地税部门将与市公共停车管理处协商,提供更加方便的发票查询方式。(吴辉)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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