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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启动市区犬类管理专项整治 为期3个月
重点限养区范围扩大,遛犬时间作适当延长

发布时间:2014-07-16 18:0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7月16日)下午,镇江市政府召开了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实施意见》部署会和新闻发布会,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犬类管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提出依法规范市区犬类管理,调整重点限养区范围,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落实犬主责任,坚决制止犬只扰民,全力收容流浪犬,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季成宾介绍,我市现有的市区犬类管理办法是2007年制定实施的,由于近年来犬类大量增加,总量由原来的1万余条增加到3万余条,特别是城市扩容和老小区改造以来流浪犬、无证犬、遗弃犬大量增加,给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主要表现在:原有的重点限养区区域过小,无法涵盖市区扩建部分,导致扩建区域犬患严重;犬只增多引发人畜共患的狂犬病传染介质增加,给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仅2012年市区因被犬咬伤注射狂犬疫苗约1万余人次,因狂犬病导致1人死亡;《办法》中规定遛犬时间过短,导致不按规定时间随意遛犬,犬只随处便溺等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大型犬、烈性犬伤人、遛犬惊吓路人、犬吠扰民等已成为市民关注热点的问题;而《办法》中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由于责任不明晰,违法处罚力度不大,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今年上半年,市公安局专门成立工作小组,对我市犬类管理工作现状以及涉犬相关法规进行了调查研究,学习借鉴了南京、泰州等地经验,广泛征求了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部分社会团体的意见,分批次召开了由养犬人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探讨犬类管理新办法和新举措,并按照市法制办要求,最终制定了《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实施意见》。

  据悉,该《实施意见》围绕提升应免疫犬狂犬病疫苗预防接种率、提升养犬登记办证牌率目标,提出了“四个禁止”要求,即禁止无主犬、无证犬、未免疫犬;禁止不束犬链、不挂犬牌出户遛犬;禁止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重点限养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同时,明确以实行犬只强制免疫、登记上牌制度,加大收容流浪犬,坚决依法对违规养犬行为处罚等重点工作,进一步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检查监督等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和推进市区养犬管理,市政府决定从7月份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犬类管理专项集中整治行动。

解读一:调整后的重点限养区范围扩大

  此次划定的重点限养区的具体范围是: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

  上述区域以外的丹徒区、镇江新区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也为重点限养区。

  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解读二:遛犬时间适当延长

  此次制定的《实施意见》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侧重于实际操作,在设置责任时体现了宽严适度的特点。

  考虑犬的习惯,《实施意见》对携犬外出的时间进行了适当延长,即将原来的19时至次日7时,改为18时至次日8时,携犬人可将犬挂牌、束链牵领出户。同时,坚决制止犬扰民,规定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娱乐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应避开高峰时间携犬乘坐电梯。

  《实施意见》还明确犬主必须严格履行《养犬责任书》规定,制止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立即清除携犬出户时犬只户外排泄的粪便,承担犬只伤人的诊疗服务和法律责任。

解读三:每处住所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

  重点限养区内,本市市区常住居民(含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暂住人口)每处住所只能饲养一只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违规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将实行留检收容。

  据了解,小型观赏犬和大型犬、烈性犬的限额、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都有相应的规定。其中,成年犬肩高61厘米以上(含61厘米)的为大型犬;烈性犬(含以下血统的杂交犬)则包括獒犬类、斗犬类、牧羊犬类、猎犬类在内的五类三十七种。

重点限养区禁养犬只的规格及品种:

(一)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二)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三)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四)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五)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市区所有犬只每年必须到农业部门委托的定点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并开具免疫证明。

  全力收容流浪犬。对弃养犬、走失犬、无证犬、野犬和未按规定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的非免疫犬一律予以留检收容。

解读四:二维码读取牌证信息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严格实行一犬一证。

  《实施意见》要求重点限养区内的养犬人需携犬到属地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登记和办理犬牌犬证,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签订《养犬责任书》。此前已领取的《犬类饲养证》和犬牌需重新登记办理。集中整治行动期间,养犬人有需要登记和办理犬牌犬证的,可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和办理。集中整治行动后,仍未登记和办理犬牌犬证的应到住所所在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犬类饲养证》和犬牌均免费。

  据悉,此次登记办证采用了更加科技化手段,犬牌上的登记信息读取采用二维码,信息包含犬主、犬只、免疫信息等,用手机或电脑就能一次性登记成功。此举不仅更加贴近群众,还便于登记工作开展。据悉,在实际操作中,将推行防疫、登记、领证、签订责任书等“一站式”服务。

解读五: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化管理

  《实施意见》更加明确了市公安、农委、城管、工商、卫生、宣传、住建、财政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的工作职责,通过建立“干—查—督”工作机制,采用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强市区犬类管理。

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制度。其中,对违章养犬,不按规定强制免疫的,转让、伪造或变造检疫证明和犬只标识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并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依照相应规定条款实施行政处罚。(镇江报业全媒体通讯员 张杰 朱健 记者 解斐)

 

致养犬居民的公开信

养犬居民:

  您好!

  为了保障广大市民人身安全,维护优美人居环境,倡导文明生活方式,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提倡市区养犬居民文明养犬,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东从238省道与上隍路交界口起,沿上隍路、金港大道、谏辛公路至沿江公路;南从沿江公路起,沿312国道至戴家门;西从戴家门起,沿戴家门路至长江南岸线;北从润扬大桥南接线起,沿长江南岸线至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的闭合区域,为重点限养区。

  上述区域以外的丹徒区、镇江新区区域内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为重点限养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养区。

  二、重点限养区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般限养区内可以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须实行拴养或圈养。

  重点限养区禁养犬只的规格及品种:

(一)獒犬类:西藏獒犬、纽波利顿、巴西非拉犬、法国波尔多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国斗牛獒犬。

(二)斗犬类:比特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斗牛梗。

(三)牧羊犬类:德国牧羊犬、中亚牧羊犬、克罗地亚牧羊犬、塔塔尔牧羊犬、卡斯特牧羊犬、皮卡迪牧羊犬、伊利里牧羊犬。

(四)猎犬类:阿富汗猎犬、伊卑萨猎犬、爱尔兰猎狼犬、法国猎犬、卡累利亚猎熊犬、德国猎梗,苏俄猎狼犬。

(五)其他犬类:杜宾犬、拳师犬、罗威纳犬、大丹犬、葡萄牙善泳犬、秋田犬、比利时玛利诺斯犬、伯恩山犬、罗德西亚脊背犬、阿里埃日犬、刺毛犬、爱尔兰赛特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大型犬的标准是成年犬肩高超过61cm(含)以上的犬只。

  重点限养区禁养犬的规格及品种如有变化,经确认后将及时予以公布。

  三、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先到农业部门委托的定点机构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养犬人凭农业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到属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手续,领取犬牌犬证。

  养犬人每年凭农业部门当年出具的免疫证明,到原登记机关验证一次,逾期不验证的,犬证自动作废。犬只死亡、丢失、迁移等情形,养犬人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四、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外,养犬人可在每日18时后至次日8时前牵领出户,携犬外出应当挂犬牌,对犬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五、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幼儿园、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和其他娱乐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时,应当征得司驾人员同意。

  七、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八、养犬人携犬出户不对犬束犬链的,可以将该犬只视为流浪犬,予以收容。

  九、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十、养犬人应服从公安、城管、农林、卫生等部门以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养犬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养犬人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对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做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公安部门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规范养犬行为,离不开您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在此,谨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

镇江市市区犬类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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