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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审判一场"脆皮烤鸭"知识产权官司

发布时间:2014-04-25 01: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卤菜、烧饼、油条、包子也会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不是没有可能!前天,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的一起原告陈某生诉被告侯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件提醒人们:知识产权与普通市民的距离并不遥远,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侵权纠纷。

用前姐夫姓名注册开店

陈某生是句容华阳镇人,1981年与侯某某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11月底协议离婚。1992年,陈某生成为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名称为“双益商店”,其经营的卤菜中包含烤鸭等熟食品种。从开业起至今20余年的经营中,陈某生的卤菜包括烤鸭等在当地消费者中积累了一定的声誉和知名度。目前陈某生在华阳镇共拥有3处店面,店外招牌上均使用“陈某生脆皮烤鸭店”的招牌。

2007年,侯某某的妹妹侯某曾在陈某生处工作了约一年时间。2009年,侯某经句容工商局核准,在句容市区开办了“句容华阳镇陈某生脆皮烤鸭店”。因烤鸭口味独特,受大众的喜爱。2013年初,侯某又开办了两家分店,其中一处分店还租用了侯某某名下的房屋。

2012年9月,侯某向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陈某生脆皮烤鸭”商标并获得受理。得知自己的姓名将要被他人注册为商标,陈某生十分不满,双方产生矛盾。2013年初,陈某生与前妻侯某某一同找到骆达仁(侯某某、侯某姐妹的舅舅),希望其出面协调。经骆协调,2013年2月28日,侯某与侯某某签订协议,约定两家共同永久使用陈某生脆皮烤鸭店的执照;商标获注册后,两家共同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另一方使用,并提出亲姐妹之前矛盾到此结束。后双方就此协议办理公证时发生争执,矛盾激化。

被告涉案行为应视为得到许可

2013年5月,陈某生一纸诉状将侯某诉至镇江中院,诉状称,2012年底发现侯某未经同意,擅自将“陈某生”作为字号注册并经营烤鸭店,后接连开设了另两家分店。侯某有明显搭乘便车的主观故意,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登报声明赔礼道歉等。

就此案,镇江中院于2013年11月、2014年3月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侯某辩称,被告多年经营脆皮烤鸭,已依法申请被核准的工商字号,系合法使用。“陈某生”并非名人,也不代表烤鸭,原告卤菜店名称为“双益商店”,“陈某生”三个字不是商业使用中的保护主体。此外,原告已协议许可被告使用,明显权利用尽。

前天,镇江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侯某的涉案行为应视为得到了许可,被告并未违反涉案协议的约定,被告的涉案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生的诉讼请求。

脆皮烤鸭引发商标权、姓名权诉讼,也引发了代表委员的关注。现场观摩一审宣判后,市人大代表、金聚楼烤鸭大酒店董事长鄂秀萍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案给她上了一堂知识产权保护课。以前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今后将加强相关知识学习,避免遭遇侵权行为。(孙彩萍 方良龙)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耿业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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