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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14-03-12 17: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今天(3月12日)上午,镇江工商局消保处处长锁勇在12315消费维权媒体通报会上介绍了我市201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了房地产、网络购物、中介服务、汽车销售等消费领域,涉及房屋、建材、手机、烟花爆竹等消费热点商品。

一、28位外地人房展会购房遇陷阱开发商违法销售资金断裂耍赖

【案情介绍】2013年1月31日和2月1日,28名南京消费者联名向镇江工商12315和镇江市12345政府热线投诉:反映他们于2010年12月8日在南京某饭店举办的房屋推介会上与镇江某生态度假村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签订协议总金额为1600余万元,但是开发商逾期并未交付商品房,且多次交涉未果。

【办理结果】 1、开发商制定退款时间表,并按照购房合同的实际金额(按财务账目为准)退款;2、由开发商根据实际交付房款金额,按年息5.6%赔偿(计息时间从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为准);3、被申诉方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兑现。开发商再承担违约责任退赔金额共计约1780万元。对于本案的调解结果,南京28名消费者非常满意,向丹徒工商部门赠送了锦旗。 工商部门接诉后,密切关注民生,各级与各方面沟通协商,使大家坐下来接受调解,最终达成了令双方满意的退款和补偿协议。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特别是购买期房时,要注意查看开发商的“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定要求看到原件。签订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地点是否一致,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特价房被“移花接木” 售楼处称“工作失误”

【案情介绍】戴先生于2013年4月中旬在句容市某房地产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引导下,现场查看了2304号房统一户型的样板房和毛坯房,并当场签订了认购协议,交付了定金1万元。4月23日,当戴先生按照协议到售楼中心交付房款时却被告知:由于售楼中心工作人员的失误,误将宣传销售的特价2304号房与非特价2305号房的门牌挂错了,戴先生查看和定购的2304号,实际是2305号房,要求戴先生按市场价(相差12万元)购房。戴先生不能接受,于2013年4月29日向工商12315投诉。

【办理结果】工商工作人员指出,门牌号挂错是该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责任应当由该公司承担,该公司如果不履行定房协议,构成合同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工作人员同时提出建议:销售公司将这一纠纷情况反馈到公司总部,公司从打造诚信企业和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的立场出发,履行购房协议。经调解商家同意将戴先生所订房屋呈报特价房审批。6月2日该公司履行了协议,给消费者办理了购房手续。戴先生为表示对工商部门的感谢,特制作锦旗到工商局致谢。

【消费警示、提示】提请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事先了解开发商的资信情况,选择有信誉的开发商。2、不受广告的诱惑,不轻信销售者的口头承诺。3、事前了解国家政策中有哪些商品房买卖受到限制。4、注意查验房屋开发商的有关许可证明。5、关注房屋的建筑质量标准。6、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定购房合同。7、预付定金要慎重。

三:中介发布不实信息安置房当商品房卖

【案情介绍】2013年7月7日,刘亚华女士为儿子结婚准备购房,在我市某网站的房产信息上,看到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发布的房源信息:“润州区富润华庭1区103平方米,库10平方米,价55万元,有房产证”。刘女士与中介联系后,7月7日下午看房后,7月8日签订《拆迁安置房预销售合同》,并支付中介定金2万元,约定首付31万。刘女士付定金后,即着手准备贷款等事宜,却发现润州区富润华庭1区房屋并非商品房,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刘女士觉得中介在网上发布的是虚假不实信息,感觉上当受骗了,即与中介联系,要求退还2万元购房定金,遭到拒绝。在多次要求退还定金无果的情况下,刘女士与中介协商,自认倒霉,由中介退还1.5 万元就行,但中介仍不同意。刘女士遂于7月18日向工商12315投诉。

【办理结果】经过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中介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与应负的责任,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某中介同意退还刘女士定金2万元,并向消费者道歉。刘女士对此表示非常满意,并专程向消保科赠送锦旗一面。

【消费警示、提示】工商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房时要选择信誉好、有资质的房产中介,审查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中介资质,审查所交易房屋的产权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售房者与产权证上权属登记人信息是否一致,签订合同时审查合同条款,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宣传与口头承诺,涉及法律问题必要时可向有关法律人士或相关行政部门咨询。另外还要注意保存如交费证明、交易合同、宣传网页、宣传资料等一些相关证据。

 四:爆竹伤眼谁的错举证倒置厂家赔

【案情介绍】2013年3月11日,当事人刘女士在珥陵镇某村的小商店购买了六只爆竹,燃放到第五只时发生了意外,炸伤了刘女士的右眼,鲜血直流,不能视物,伤势比较严重,当时送到丹阳人民医院医治,医院经处理后,建议转院上海,院方初步诊断,刘女士右眼失明可能较大。在与商家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遂向工商12315投诉。

【办理结果】在工商部门耐心说服下,丹阳市某烟花爆竹公司的精心努力下,厂家补偿刘女士26000元。7月23日,被爆竹炸伤右眼的刘女士的女儿代其母亲平静地在消费纠纷调解书上签上了名字,历来以调解难度著称的一起烟花爆竹伤人消费纠纷,终于由厂家一次性补偿消费者刘某26000元而尘埃落定。

这是近十年来,全市同类投诉获赔金额最多的一起案例。

【消费警示、提示】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一要索要合法的消费凭证,消费凭证所载明的信息要能充分印证消费项目;二要规范操作流程,对存在危险隐患的消费,如燃放烟花爆竹、操作家用电器、使用儿童玩具等,一定要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对警示说明尤其要看清、看懂,不要心存侥幸。三要注意安全消费期限,避免“超期服役”。四要注意发生消费安全事故时,千万不能慌张,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就医,保护好现场,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

 五:预付卡才用两次经营者人去店空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18日,市民鲁先生通过“老张维权直通站”投诉,称其今年3月在市区某商业广场购买了一张180元儿童乐园的预付消费卡,谁知才消费了两次,再准备去时,店居然关门了,希望工商部门帮其讨个说法。

【办理结果】经工商部门协调终于达成如下协议:一、有300名消费者愿意到本市其他同一字号儿童乐园消费的,办理了续卡消费;二、100余名消费者像鲁先生一样按实价拿到了退款。

【消费警示、提示】预付式消费中卡内余额不退、承诺服务缩水、经营方玩失踪等因素,都是预付式消费投诉的主要原因。而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推出的预付式消费,往往比现金消费优惠得多,使很多消费者未经多方考察就付款办了卡。而且少有商家会与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导致消费者后期维权艰难。因此,工商部门建议消费者谨慎预付式消费,签订合同务时务必多留点心,不要一味看中商家的优惠,不要大额预付消费。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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