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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12-06 17:36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审宣判有期徒刑十四年

张刘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金山网讯  镇江报业全媒体记者刚刚收到的消息,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12月6日)下午对镇江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张刘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违法所得以及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1月22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刘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指控张刘苟构成犯罪的证据,张刘苟委托的律师出庭为其进行了辩护。张刘苟亲属、部分人大代表和数十名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庭审中,张刘苟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刘苟于2007年至2013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二百三十余万元。此外,张刘苟对其所有的折合人民币三百五十余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刘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刘苟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与所犯受贿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刘苟及辩护人提出张刘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称,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已掌握张刘苟的部分受贿事实,同时检察机关通过搜查已发现其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因而张刘苟的该两罪均不构成自首。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张刘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镇宣 许益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许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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