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网讯 一场意外事故,导致在校大学生常小鹏死亡,由于事发时,常小鹏涉嫌无证并酒后驾驶摩托车,保险公司拒绝了常小鹏10万元在校期间投保的全额保险金,一场纠纷至此展开。近日,京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意外伤害保险纠纷案。
常小鹏生前是镇江某大专院校在校学生,该院校为在校学生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期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2013年4月25日,陆某醉酒后驾驶轿车不当,撞到同方向常小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常小鹏伤重不治身亡,该次事故陆某负全部责任,常小鹏无责。经交巡警部门查实,送检的常小鹏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mg/100ml,常小鹏也无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记录,其发生事故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已过检验有效期。
常小鹏的父母依据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当场拒赔,理由是此种保险的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几个月交涉无果,常小鹏父母于2013年9月4日诉至京口区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全额保险金1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常小鹏所在大专院校以自身为投保人为该校1654人投保了被告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常小鹏亦是被保险人之一,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保险合同给该院校。
原告则表示,常小鹏仅知道学校为学生投保,并就此收取了相关的保险费用,但其从未见过保险合同,更不清楚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保险法所规定的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经过法庭做了大量工作,原被告双方均同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7万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 景泊 通讯员 曹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