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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售房宣传太忽悠 消费者维权成功获退定金

发布时间:2013-07-17 20:47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购买商铺误信虚假宣传,在润州工商部门积极调解下,南京消费者庞先生今日拿到了镇江某商业广场退还的2万元定金。

        近日,润州工商分局金山工商所,接到南京一位消费者庞先生的投诉,他称:“在南京房屋营销处的工作人员,在代理镇江市润州辖区朱方路一大型商业广场促销经营性商铺时夸大宣传说:‘该商业广场营业性商铺,消费者若用100万元租用5年,到期不租了,房产公司将用150万将所租的商铺买回去。该土地使用年限达40年。’等等优惠给消费者诱人的诸多条件。当消费者再看到《合同》上写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公司已经使用了好几年了,实际上只有35年了,但营销人员未讲,包括营销人员讲的年收益率,《合同》上写的与营销人员讲的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退还2万元的定金无果。”但是由于投诉人已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而且提供的证据只有营销人员的电话录音,并没有房产公司的店堂广告与宣传单等可以界定为虚假宣传的直接证据,消费者维权困难。

        获悉此情况后,金山工商所副所长吴华昆,立即与该商业广场取得联系,进行调解。后经吴所长多方取证,反复协商沟通,该商业广场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2万元定金。今日,记者获悉投诉人庞先生已拿到2万元定金退款,他感谢吴所长为他挽回了经济损失。

        润州工商分局金山工商所吴华昆副所长说:今年以来,该所已成功处理涉及房地产买卖纠纷6起,涉及退款及赔偿金额多达60万元。由于近期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行,少数开发商为了促销,利用营销人员的口头宣传,有意夸大房屋的保值增值功能。因此他提醒市民与消费者在房屋买卖中,要以正式备案的《合同》文本的实际内容为准,切勿未见格式《合同》文本而轻易交纳定金来购置商铺或房产。(金山网通讯员 姜建荣 昊华昆 记者 万嘉)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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