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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加上妻子名闹离婚反悔也无用

发布时间:2013-07-07 09:15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山网讯 父母在儿子婚前为其买了一套房,婚后妻子征得丈夫同意后,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岂料其后夫妻闹起离婚,房子是否“一分为二”引发对立。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离婚引起的撤销赠与之诉,驳回了丈夫的撤销诉求。

        董某和范某于2009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前,董某父母出资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董某名下。

        婚后,小夫妻俩感情甚好。2011年底,范某向董某提出,在双方居住的商品房产权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董某心想夫妻生活在一起,房产证上多写一个人名字也无所谓,于是就将原本属于他自己个人财产的房屋变更为夫妻共有。

        岂料其后夫妻之间闹起矛盾,2012年6月,范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在遭到董某拒绝后,范某向法院起诉离婚。随后,董某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赠与妻子的二分之一房产。

        庭审中董某认为,范某和自己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了达到分割自己个人房屋的目的,才对自己假意示好,并以虚假承诺骗取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将房屋产权赠与其二分之一,依照法律规定,这应当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然而范某却认为,董某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董某是因为和自己在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利益最大化才提起撤销之诉,董某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请求法院驳回。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董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董某和范某各占50%份额,范某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且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董某主张范某欺诈,表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但董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董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所谓存在重大误解不符合常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兴园 陈路)

来源:金山网 作者:  责任编辑:原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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