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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游界称:新条例有利于形成更好的环境

发布时间:2009-02-28 10: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广东旅游界称:新条例有利于形成更好的市场环境

  国务院日前正式公布了新的《旅行社条例》,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和导游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广东业界27日表示,该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后,有利于形成更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

    广东组团量最大的旅行社南湖国旅·西部假期方面表示,旅游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很大程度上加剧旅游业界的竞争,有利于自觉形成更加良好的经营环境,旅行社方面也将严格执行《旅行社条例》,负责任的旅行社已制定内部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内部监控,严格保障团队旅游质量,以杜绝恶性投诉。

    广东中旅发言人王坚表示,与当前正在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相比较,《旅行社条例》中对旅行社准入门槛、旅行社业务的开展、分社的设立、旅游市场的有序竞争、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督以及外商投资旅行社等内容均有新的调整。新条例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是区别于以往变化最大的部分。此前国内旅行社的保证金是10万元,国际旅行社为60万元,其中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资质的国际旅行社需增收100万元,而新条款则适度降低了出境游业务的保证金。

    王坚还分析认为,此前关于利息的使用,旅行社表示是与政府“对半分”。一半的利息是交给政府作为管理费用,另一半则是由旅行社自行所有,现在都归旅行社方面所有,政府不可以从中扣去相应的管理费用。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一定程度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

    记者了解到,新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违法经营旅行社最高处罚金额达50万元。条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或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南湖国旅·西部假期常务副总经理郑年军认为,新条例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规定更加人性化,连续三年没有受罚的旅行社所缴纳的保证金可以减少50%,有助于加强旅行社资金的流动性,减轻旅行社的经营负担,从而对旅行社的保障力度加大,更是旅游业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记者 莫非 通讯员 黄翠萍)

 

(作者:  责任编辑: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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