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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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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自由迁徙
才能享受国民待遇
李万友

  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11月12日称,目前城乡差距依然巨大,城乡差距未出现缩小的拐点;进城务工人员一方面不能享受市民就业条件及福利,另一方面还要供养在农村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其在城市依然缺少国民待遇。

  (11月14日《新京报》)

  郭主席的分析切中要害,而导致这两方面的根源:一是身份歧视,农民进城务工一开始就被贴上了“农民工”这种特殊的身份标志,可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也就有了三教九流之分,尽管他们为建设美好的城市立下了汗马功劳,仍然不受待见,因而有了歧视农民工现象。

  很显然,户籍上附着的教育、医疗、社保等福利太多,让漂流在外的农民工无法企及,换言之,纯粹是户口樊篱将农民工挡在了国民待遇之外。这就是症结所在,可以说只要允许公民自由迁徙,农民工走到哪里就可以在哪里自由落户,问题也就迎刃而解。讽刺的是,每每“两会”召开之际,总有人大代表呼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可就是“雷多雨少”——目前的户籍坚冰雷打不动。

  一个国籍的人,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工作或者居住,这是每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当然,宪法规定的公民自由权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居住自由,二是迁徙自由。只有实现了居住和迁徙自由的统一,人的权利才算是完整的。对于这种共性的权利,按理说谁也无权干预和剥夺,不仅需要高度重视,而且还必须上升到法律和制度的高度,得到法律和制度的许可和保障。换言之,这需要制度的安排。可自由迁徙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可咱们的宪法里还没“自由迁徙权”之规定。诚如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户籍改革研究专家王海光所言,“迁徙自由是人的基本自由、基本权利,不应有歧视,这是一个基本权利的问题,这是毋庸置疑的,是讨论问题的前提。”

  一边口口声声声称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功不可没,而城市也离不开农民工,一边不仅遭遇这样那样的拖薪、欠薪甚至拿不到工资现象,还无法享受国民待遇,真是莫大的讽刺和悲哀。扪心自问,这对得起农民工吗?恐怕亏欠得太多了。

  我总觉得,一个以人为本,懂得回报的社会,是不该亏欠农民工的。所以,尊重劳动,尊重农民工必须有实质性的进步,也就是说,要尽快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并恢复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真正确保农民工享受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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