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9月26日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罚金6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请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法院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在馒头中添加的“柠檬黄”,属于人工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虽在一些食品中可以使用,但根据卫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其使用范围不包括馒头。因此,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一强制执行的标准。食品生产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馒头更是公众普遍食用的主食,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大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范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的销售金额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叶维禄为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