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A6 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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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不,这是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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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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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不,这是霸王条款!

  

  本报讯  相信很多消费者收到过优惠券和宣传册,一些优惠券和宣传册不起眼的部分会有一句“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仿佛是“潜规则”。

  近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就接到了这样一起投诉,消费者刘女士称她使用某家包子铺发放的现金券,现金券上并未标明使用期限,但包子铺的工作人员说不能使用,还指着现金券上“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的条款说:“解释权归我们,我们说活动结束了就结束了。”刘女士非常气愤,投诉了这家店铺。

  监管局工作人员前往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店铺的行为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属违法行为。工作人员教育了该店铺的店员,并给予该店铺500元的行政处罚。

  工作人员表示,2014年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最终解释权”这一霸王条款纳入调整范围,明确表示“最终解释权”不合法,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终解释权”还是屡见不鲜,这背后还是所谓的利益在作祟,经营者常常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以达到“保障”自身利益的目的,却不知因此失去了消费者的信任,不得不说是因小失大。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类似霸王条款,可以拨打12315举报。(包晨亮 范海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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