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8版:A6 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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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作担保,
到期一查却是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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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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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作担保,
到期一查却是别人的

  本报讯  镇江男子李祥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他用一台汽车起重机担保死亡赔偿金。然而,李祥并没有如期支付赔偿金,更令死者家属没有想到的是,这台汽车起重机其实是李祥租赁的。

  75万的起重机

  融资租赁省成本

  2011年,男子李祥偶然听说融资租赁这一服务。所谓的融资租赁,是根据客户对货品的要求,由出租方购买后出租给客户,客户仅支付租金便可将租赁物用于经营,所得收益归自己所有,还可以与出租方约定等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也归自己所有。

  同年5月,李祥与徐工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购买一台价值75万的徐工牌汽车起重机出租给他,设备租赁期限自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

  为方便李祥使用,这辆起重机以李祥名义上牌照,但承租期间所有权仍属徐工租赁公司。租期届满后,李祥如无违约行为,所有权可依法由李祥享有。随后,李祥交付了首期租金等费用共计28万余元。

  酒驾出事故

  起重机作担保

  2012年7月16日,李祥无证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撞上了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王丹,后导致王丹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祥与王丹家属商讨赔偿事宜,双方达成50万元的赔偿协议。李祥出具保证书,承诺于2012年8月22日前全额支付。如不能兑现,他愿意将其所有的一辆汽车起重机全权交由王丹家属处置。

  为让王丹家属放心,李祥将车辆钥匙、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保单及保单发票原件等交给对方保管。

  不过,约定赔偿的最后期限到来后,李祥却被刑事拘留了,赔偿自然没了下文。王丹家属着急了,他们诉至润州法院,要求李祥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2013年1月,润州法院判决李祥赔偿王丹家属各项损失49万余元。

  法院判定

  租赁人还没有所有权

  判决生效后,李祥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5月,王丹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法院强制执行登记为李祥所有的汽车起重机过程中,徐工租赁公司得知此事,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确认异议成立,最终中止对汽车起重机的执行。

  2014年7月,不服裁定的王丹家属将徐工租赁公司和李祥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对汽车起重机许可执行。

  家属们认为,即使汽车起重机不是李祥所有,他们也可基于善意取得对汽车起重机享有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祥虽是汽车起重机权利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但至案件审理时,李祥仍未取得汽车起重机的所有权人资格。另外,王丹家属起诉李祥支付赔偿金和申请执行汽车起重机时,认可车辆为李祥所有,证明王丹家属与李祥就汽车起重机的约定,不是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也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至此,润州法院一审驳回了王丹家属的诉讼请求。王丹家属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润萱 陈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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