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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发布时间:2012-05-28 10:14  来源:新华网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高温将至,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日前结束意见征集,新《办法》中,明确35℃以上为高温天气,气温超过40℃须停止户外作业。

  继上周末高温后,本周气温还将突破30℃,炎热夏季将至。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等4部委日前联合修订已实施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并公示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根据新《办法》,气温超过40℃将停止户外作业,高温中暑也有望列入工伤,以保护劳动者安全。

 
高温下的农民工(资料图)
 

  高温保护惠及所有行业

  依据新办法,高温保护将适用于所有行业。

  老《办法》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主体构成规定,防暑降温措施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等。

  新《办法》则明确,高温劳动保护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气温超35℃即高温

  新办法对何为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依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劳动者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须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者加班。安监部门表示,只有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或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才能安排必要的高温作业。

  在京从事劳动争议咨询的律师李先生表示,老《办法》只规定高温车间的降温措施和高温中对工人的照顾,高温的标准并不明确。在此前他代理的案子中,经常会发生工人说已经“热得不行”,但企业却称“并不热”的情况,仲裁机构和法院也难以裁定。

  中暑可申请工伤

  依照新《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者出现中暑时,用人单位要立即对中暑劳动者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并给予含盐清凉饮料及对症处理;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依照有关规定,接触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后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还须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怀孕女工超35℃可休息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室内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Ⅲ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安监部门还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患有高温作业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以及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其工作地点或工作岗位。

  高温作业需发高温津贴

  新《办法》专门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在35℃以上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时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本版图片除署名外均为CFP供图

  马上就访

  劳动者:新办法难落实

  在京从事快递、保险、销售、维修、建筑等行业的工人,普遍认为新《办法》难以落实。

  刘渊是北京某大型物流企业员工,日常工作是骑着三轮车送快件。去年夏天,他三次因工作中暑。“需要送达的快件太多,根本不可能休息。”刘渊说,由于网购越来越发达,他所在的业务部十几名快递员,平均每天需要工作10小时以上,如果为了躲高温,每天11时到16时休息,全天送件任务就无法完成。由于人手紧张,刘渊即便中暑,也只能带病坚持。

  刘渊对高温保护新《办法》的落实并不乐观。因为快递员工资主要是计件奖金,如果中暑就休息,肯定会耽误送件,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在京西某工地从事普通建筑工种的张恒林来京务工7年,每年夏天都在工地上干活儿。他告诉记者,工地的确提供了免费的绿豆汤,但从没有发放高温津贴。“工资就是按包工头说的计算,没多一分钱。”他说2010年时曾经向工长索要“高温补贴”,但并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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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年前本市已出台相关规定

  北京本市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2010年北京市就曾发布夏季高温天气安全生产提示,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各类施工单位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

  室外温度超过35℃时,须合理调整职工工作时间,避开高温作业时段,尽量不安排露天的长时间作业。在作业场所、休息室等场所要配备常用的防暑降温用品。室外作业现场要提供避暑空间,准备充足的清凉饮料等。

  广东省也在今年发布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还规定,气温超33℃时,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可按月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还需免费提供清凉饮料。

(作者:  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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