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纺织厂将其所有的一套150平方米地下室租给杨女士,杨女士将其改成了33间小屋转租经营。纺织厂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双方解除合同。近日,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杨女士腾退房屋,原告向其支付近10万元装修费用。
原告方纺织厂称,2009年,将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未经允许将承租房屋改建成33间,并擅自将房屋用于招揽住户对外转租经营。被告方杨女士称,纺织厂知道用于经营,并允许她装修、改建。该房屋她已使用了两年,纺织厂从未提出过异议。杨女士称,转租给他人居住属于旅馆性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女士未取得营业执照,用于旅店经营,不符合有关规定,构成违约,对于被告的装修、改建费用,原告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给予被告一定比例的补偿,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改建装修补偿982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