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辛苦苦攒钱买了套两居室的房子,不想拿到房子后却发现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1.63平方米。为拿回被多收的房款,费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一年前,费女士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一套两居室的新房。双方合同中约定,该新房的房屋暂测面积为87.44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9400元的单价,费女士缴纳了全部房款。
不久前,房子终于可以交付了,可刚拿到新居钥匙的费女士还没来得及高兴,就听到了一个消息。有购房者反映,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有出入,多的相差好几个平方米。半信半疑的费女士于是找来专业公司对新居的实际面积做测量,结果发现,房屋面积比合同约定少了1.63平方米。“按照9400元的单价,我的房款中有1.5万元被开发商多收。”费女士向开发商讨要不成,只得到松江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退还多收取的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费女士购买的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比,误差在3%内。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费女士房款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