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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八成受访市民支持醉驾入刑法

发布时间:2010-08-24  来源: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导读]成都商报记者昨日对成都50位市民进行了调查,其中有车族25人,无车族25人,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

名词解释

醉酒驾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拘役: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这意味着醉酒驾车行为将成为一种犯罪行为,而根据刑法关于拘役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将面临1到6个月不等的刑期。这一消息引发了市民、司法实务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调查:50位市民41人明确支持

成都商报记者昨日对成都50位市民进行了调查,其中有车族25人,无车族25人,共有41位市民明确表示 支持刑法修改的新规定,希望以更严厉的手段打击醉酒驾驶;6名市民明确 反对,认为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过于严厉,对偶然犯错的人不公平;还有3位表示可以理解、但不看好。至于执行效果,大多数人持保留意见。

朱先生是大学研究员,有8年驾龄,无饮酒习惯,他认为惩治醉驾必须拿出真正有威慑的处罚手段,不能放任,必须严打。刘先生是公务员,驾龄6年,他也认为,“醉酒驾驶不禁,无论司机和行人都没有安全感。”也有部分市民对此表示 反对,任先生是建筑设计师,驾龄8年,无饮酒习惯,他认为只增加一个罪名起不到效果。醉驾如果变成刑事处罚,就要经过法庭审理判决,这个执法成本就高了。教师李小姐则认为,把醉酒驾驶的人当作罪犯有些过了,若没有造成任何后果,法院就判他刑,对其以后的生活不利。

专家说法:有 支持也有反对

犯罪记录对醉酒驾驶者威慑大

李刚(四川首位上书全国人大建议修改刑法增设醉驾机动车罪的律师):我们每个人都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都可能遭受到醉酒驾驶的伤害,增加醉酒驾驶罪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后,当一个人发现醉酒驾驶可能会带来刑事犯罪案底记录的话,一定会更加慎重。只要罪名入了刑法,将来就可根据效果调整刑罚手段,如果还不能有效遏制,我个人认为还应该加重刑罚。

醉驾入刑是保护民生的体现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它是一个过失犯罪。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是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因为醉驾、飙车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不能等到危险行为发生了严重后果再治罪。草案中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

支持

重典治醉驾只是一厢情愿

胡东飞(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这样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在实践中,醉酒驾驶的人太多了,加上证据不好固定,其实是没办法处理的。对于醉驾入刑可能对驾驶者起到威慑作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观点,这只是一厢情愿。另外,醉驾一旦产生危害结果,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还是醉酒驾驶罪?这会给司法处理带来很大的麻烦。此外,如果一个人长期醉酒驾驶,是否构成累犯,这也是一个问题。

不应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刑法

廖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刑法所针对的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反社会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较强恶意,醉酒驾驶者的主观心态是否符合这一条件值得探讨。我 反对醉驾,但这不意味着必须要将该行为上升为犯罪的高度,目前针对未造成后果的醉驾行为,有明确的行政处罚手段,如果执行到位足以遏制醉酒驾驶。增加一个罪名容易,难的是如何有效地执行,如果可以靠行政处罚解决的问题,就没必要推给刑法。

反对

醉驾入刑需要相关的程序完善

魏东(四川大学刑法学教授):醉驾一旦入刑,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执行又涉及判断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如何界定?这涉及到很多的具体问题,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很多的程序需要完善。另外,现在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进行规治,并配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加上刑法已有的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已经能够处理醉酒驾驶问题,再加一个罪名,必要性值得探讨。

(作者:  责任编辑: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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