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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汽车金融公司可发债

发布时间:2008-01-31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陈琰)银监会昨天发布新的《汽车金融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对汽车金融公司从事的业务范围及筹设资质进行规范。根据《办法》,汽车金融公司可发行金融债券。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做法可解决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中面临的融资渠道狭窄等问题。除可发债外,汽车金融公司还可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汽车融资租赁等业务。同时,吸收存款范围由原来的“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调整为“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3年多来,银监会陆续批准设立了9家汽车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已初具规模。截至2007年12月底,已开业的8家公司资产总额为284.9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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