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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毁损文物者“到拘留所一游”

发布时间:2015-05-05 08: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成都武侯祠博物馆2日对外披露,馆内岳飞书《前出师表》石刻近日遭游客恶意刻字。武侯祠博物馆已联络相关部门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呼吁游客文明参观,尊重并保护文化遗产遗迹。(5月3日《京华时报》)

从梁齐齐在故宫大铜缸上刻下“到此一游”,到成都武侯祠遭游客“路X国”刻字,这种故意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比较普遍。究其原因,除了一些人缺乏社会公德和文明素质之外,更在于法律意识的淡薄。特别是,以往对于这种行为,仅止于道德谴责,或使用语言暴力进行谩骂,不但存在“以恶制恶”之嫌,而且也不能唤醒人们对文物的敬畏之心。

《文物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了10多年,许多人还不知道在我国有这部法律,因而一些人恣意在文物上刻划涂污,还以为是一种个人自由,是在展示自己的“艺术才华”。殊不知,这不仅是一种不文明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鉴于此,2014年1月18日,山西省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者可拘留”。对此,相关文物专家认为,一方面要加强教育提升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同时也有必要对破坏文物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

事实上,刻划涂污国家文物古迹者可拘留,是对《文物保护法》的一次重申。《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照此规定,游客“路X国”在岳飞书《前出师表》石刻上刻字,且有在文物古迹上刻字“前科”,必须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至少让其“到拘留所一游”。

必须正视的是,一些人不懂、不遵守《文物保护法》,根在文物管理部门身上。一方面,在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上明显缺位,导致目前这部法律的社会认知度不高;另一方面,只注重了对文物的开发利用,却忽略了对文物的监管与保护。比如,游客众目睽睽之下文物古迹上刻字,博物馆工作人员竟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待到文物受到了损害,再对外披露,显然于事无补。因此,对于刻划涂污等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更要深入普法,让更多的人知法守法。同时,文物部门应摒弃功利思维,加大对文物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法》的执行力。

(张西流)

来源:光明网 作者:张西流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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