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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亮家底”是从“小”防腐

发布时间:2015-04-19 08:1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科级干部也要申报个人事项,这是北京、贵州、海南等地悄然启动的一项新政策。目前北京市一些县区执行的科级干部申报,严格程度不亚于县(处)级干部申报(据4月8日新华社)。

目前全国有科级干部86万余人,他们上承国家机构、下接普通百姓,廉洁与否很大程度影响着国家政策能否执行到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幸福获得感。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环节为“小官”贪大钱提供了可乘之机。比如,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江干分局征地拆迁科原科长姚敏,2003年以来,参与或负责的征迁项目超过32个,先后收受他人财物价值近400万元,一个接一个换情妇,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这提醒我们,某些基层政府部门,科级干部掌握的资源不少、权力也不小,倘若对其缺乏有效监督和制度约束,很容易出现“小官大贪”现象。可以说,要求科级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具有现实针对性,有助于遏制基层腐败,是对干部廉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么做至少有几个好处:让干部从“当官”之时起,就受到廉政制度强有力的约束,避免一些人养成“小贪小腐”的坏习惯;防止一些人从“小贪”变成“大贪”;及时铲除“小官大贪”。

当然,必须认识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并不是终点。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所言,“单纯申报只能使这项制度发挥两三成作用,如果申报加核查,则可以发挥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发挥更大作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只有细化到可监督、可检查、可追究、可问责,才有生命力,否则难免成为“纸老虎”、“稻草人”。因此,推动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常态化、长效化,就应通过层层传导压力,破除执行中的种种阻力,对“踩红线”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持之以恒地改善政治生态,形成干部管理的新常态。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王闰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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