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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赔偿成“白条”,问题出在哪?

发布时间:2015-03-21 07:48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无罪归来者”欧阳佳这个春节过得亦喜亦忧:喜的是节前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获赔46万多元;忧的是从申请支付至今早已超过法定时限,但还没拿到赔偿款。赔偿义务机关湖南娄底市娄星区法院17日解释,法院早就向娄星区财政局提交了申请,但政府财政针对国家赔偿的费用预算只有5万元,不足以支付,目前正增加专项预算报区人大审批。(3月18日《南方都市报》)

  

娄星区法院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第一,欧阳佳坐了5年冤狱,最终获得判赔46万多元,要是真如娄星区法院所谓:“政府财政针对国家赔偿的费用预算只有5万元”,折算下来,只够赔偿大约一年出头的。要是此国家赔偿费用预算为真,那就聊胜于无,徒具象征意义,未免太滑稽。

第二,娄星区法院的解释,与娄星区财政局的说法打架。娄星区财政局法规股表示:目前压根就还没收到娄星区法院提交的此案的相关赔付报告。

第三,要是娄星区法院所称“政府财政针对国家赔偿的费用预算只有5万元,不足以支付”为真,是不是就如娄星区法院所谓,要“增加专项预算报区人大审批”呢?也不是的。

《预算法》第40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冤案的发生和赔偿,自然难以预见,譬如对欧阳佳的国家赔偿,假定在预算不足情形下,那就首先该从预算预备费中支出,而不是所谓“增加专项预算报区人大审批”。

娄底市统计局《娄星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3年,全区……公共财政预算支出143000万元”,那该年度预算预备费估算也就该在1430万元到4290万元区间内;本年度的预算预备费,目前虽不清楚,假设持平,那也该是以千万计,又怎么会连46万多元的国家赔偿金都掏不出来呢?

《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预算法》第64条规定:“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假如娄星区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提交赔付报告,哪怕是娄星区财政局动用预算预备费给付,半个月的时间处理完此事也都绰绰有余了。有其他地方同级别法院负责国家赔偿事宜的人士表示:“依照惯例,国家赔偿费用具有强制性,一般直接报由财政部门支付即可”,亦即缘此。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37条规定,欧阳佳自提交支付赔偿金申请书之日起,全程21日内就该收到国家赔偿金;但如今一个半月过去,都还没有收到。娄星区法院的解释和娄星区财政局的说法还打架。诚如其代理律师袭祥栋所称:“这样的局面很荒唐,也不能成为延迟支付国家赔偿的理由,退一步讲,就算是专项预算不足,也是法院或政府部门的问题,不能由欧阳佳来埋单。”

冤狱赔偿成“白条”,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国家赔偿金不能及时给付到位,不仅是对蒙冤者权益的侵犯,是往蒙冤者的伤口上撒上把盐,更是对法律尊严的折辱。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于立生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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