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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严重人贩子判死刑”是伪命题

发布时间:2015-03-09 07: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连日来呼吁对于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这一观点也在网友中引起热议。在某网站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近7成网友对此表示支持,认为人贩子造成丢失孩子的家庭家破人亡,如今对人贩子处理过轻,是造成人贩子犯罪行为仍旧猖獗的重要原因。(3月4日《广州日报》)

作为公安部专司打拐机构的负责人,其吁求应当有现实分析和专业考量,自然不能说有失偏颇。时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仍旧猖獗,审视其背后的原因相当必要。其间不排除对人贩子的处理过轻,导致打击的威慑力度不够。正是基于对拐卖行为的深恶痛绝,以及对现状的忧虑,才有了7成网友支持的民意。

其实就法律条款来看,所谓的“罪行严重的人贩子应该判处死刑”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不难看出,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其呼吁又基于何种现实与立场?

其原因或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呼吁者的本意在于要加大刑罚的力度,也就是降低“人贩子死刑”的门槛,从而达到重典治乱的目的;二是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少杀慎杀”的原则下,判处死刑的案例过少,存在失之过软的现象。但无论基于从紧的诉求,还是对从松的状况不满,都说明对人贩子的处罚上,没有做到罪刑相适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与操作上,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

对于一个罪犯如何定性与判决,除了整体导向之外,更主要的还得体现罪刑相适的基本原则。大量的实践证明,死刑并非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滥用死刑对于遏制某种极端犯罪,并不能达到治本的作用,有时可能适得其反。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尽管有其存在的必要,但也不能过度依赖和使用。少杀的前提是慎杀,只有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触及了最底线的原则方可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之后,我国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了大幅度的修改,在取消了走私文物罪等非经济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新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拟再取消9个死刑犯罪,若得到通过则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在这种情况下,再强化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的死刑量刑,无异于反向而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法治建设将进入新常态,这要求社会观念与认知也要有所改变,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罪刑相适应是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以此论题为契机开展全民讨论,由此提高法律素养和达到法治共识,不失为最明智的选择。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堂吉伟德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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