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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泄密“罚酒三杯”

发布时间:2015-03-04 07:40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土地储备整理分中心工作人员苗某,将本该保密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人袁某的信息泄露,导致袁某被竞争对手暴力拦截,未能参与竞买。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以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苗某罚金2000元。(2月23日《京华时报》)

土地储备整理分中心工作人员苗某,竟然将本该保密的土地使用权竞买人袁某的信息泄露给竞买竞争对手,导致竞买人被暴力拦截、殴打,未能参加竞买的恶性事件,不仅严重违反了《保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而且涉嫌违纪违法。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苗某泄密导致不小的后果,本应“二罪并罚”,涉嫌违纪应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应该依法惩处。判处苗某罚金2000元,无异于“罚酒三杯”的从宽发落,罚不当罪,有违法律公正。这是“罚人吃肉”笑话的现实版,如此“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问责,是徇私枉法。

“苗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但不是从宽发落的理由。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才能从轻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像毛笔“小大由之”、“因人制宜”,否则是对神圣法律的亵渎,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以罚金2000元的处罚了事,如此“罚酒三杯”,“味道好极了”,罚不当罪,害莫大焉。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左崇年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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