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评论  >   你言我语

既拿车补又坐公车 不能退款了事

发布时间:2015-01-25 07:5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年前,江西省新余市车改刚启动,就有民众担忧车改后“公车照坐、补贴照拿”。全市问题到底有多严重?2015年新年伊始,新余对全市288家公车改革单位过去一年来使用公车情况开展突击检查。“在此次集中检查中,我们核查了2014年1月至10月间,288家市直单位的8255趟派车单,其中56家单位涉嫌违规,经最后核定,38家单位的200多人次补交违规租车费用80723元。”新余市纪委常委胡永良告诉记者。(1月18日《人民日报》)

  

一边是光明正大地拿着政府按标准发放的车改补贴,一边是明知不符合特殊公务用车的要求,却硬要把一般公务混同特殊公务套取和花费特殊公务用车费用。如此掩耳盗铃式的套取公款,其被责令退还违规租车费用,应当说非常必要。但问题是,如此违规套取公款,显然不能就这样处理和了结。

作为公务人员,明知一些费用不符合政策报销规定,却通过作假的方式套取和报销,就属于明显违规违法的行为。把明显不属于特殊公务的用车,混同于特殊公务用车,并据此在领取车改补贴的同时还报销这部分费用,即是如此。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按贪污罪论处。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因此,对此次新余200余“既拿车补又坐公车”的(领导)人员,在退还财政有关公车报销费用的同时,还要从贪污罪的角度审视,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就要迅速启动相关的刑罚或行政处分追责机制。之所以要对这样的贪污行为毫不手软和毫不留情,与现实的严峻形势密不可分。

一是就报道的有关内容看,新余此次“既拿车补又坐公车”的人员,大部分不是一般的公务人员,而是某种意义上手握更大公权力,很可能本身就是肩负着地方或部门监督车改政策执行的领导干部。这些人本该是车改政策的榜样和带头执行者、监督者,现在不但不带头监督和落实,还反过来带头违反,这就是典型的监守自盗,应罪加一等。如果不严肃处理这些带头违反车改政策的领导,如何服人和取信社会,现在或日后又如何去处理其他违反者,又如何严肃相关车改制度和执行力?

二是国家全面推行车改的时间表已经明确,中央层面已经全面落实车改补贴政策,地方也将在未来一年或短期内全面落实。就此意义上,新余现在车改政策的执行和违反处理情况,也就一定程度上折射和反映着将来国家统一车改政策执行时的落实成色。

所以,此次新余对违反车改政策“既拿补贴又坐公车”200余人的处理,不但要从快从严,还要零容忍,拿出国家和地方一年来“打虎拍蝇”的力度和气势。一定意义上说,这次的处理力度有多大,也就意味着将来国家统一的车改政策在当地落实能多成功,而这种效应又会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着全国各地车改的成败得失。

  余明辉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分享到:

金山论坛】 【打印】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