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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种“因公牺牲”叫陪酒身亡?

发布时间:2014-08-22 08:09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因公牺牲” 漫画 陶小莫

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却导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提出的赔偿标准为参照“因公牺牲”、不签承诺书就不予赔偿……在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之下,今年初发生在安徽祁门县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7月28日,祁门县公安局与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亲属就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字。但随后,由于朱璘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

  (8月7日《北京晨报》)

  

又见陪酒致死,官场“丑行记”真是没完没了。不过,这次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看点并不在“8人6瓶白酒、11瓶啤酒”的海量上,而是“喝酒死”的民警竟被判定为“因公牺牲”,难不成还要授予“烈士”称号?

“因公牺牲”不是一个筐,“陪酒身亡”也能往里装。即便照顾式高价赔偿可以息事宁人,但却难以逆转奢靡吃请的“生命之殇”。几个问题令人如鲠在喉,必须认真追问:一者,“喝酒死”事件该如何定性?且不说借学习交流之机大吃大喝,已经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安部“禁酒令”,晚餐也已属于工作时间之外,涉嫌违纪又怎能套上“因公”的帽子?

二者,民警“牺牲”该如何界定?《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对“因公牺牲”的五种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民警朱璘既不是累倒在工作岗位上或是上下班的途中,也不是执行公务时与歹徒搏斗英勇献身,酒桌上把酒言欢出意外,根本与牺牲沾不到边。如此判定,岂不是对其他“因公牺牲”者的一种亵渎?

三者,“公款”凭啥埋单?“陪酒身亡”乃是置法令于不顾的咎由自取,死亡民警本来就存在一定的过错。赔偿是应该的,但必须建立在弄清事情原委、分清主次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进行追偿,而不是“公对公”随意践踏纳税人的钱。说到底,这是公权力滥用的表现。

很显然,有一种“因公牺牲”叫“陪酒身亡”,是经不住推敲的逻辑悖论。喝酒致死已是事实,如何定性也早有盖棺定论。如果讳疾忌医转移视线,又或者欲盖弥彰平息事态,怎不是对“因公牺牲”的一种伤害与侮辱,家属和公众会作何感想?倘若赔偿“顺利”成行,难道不是对大吃大喝的肆意纵容?

民警朱璘之死该如何处置,必须置于法治框架内考量,也终究可以依法解决;而官场吃喝泛滥的积习如何去除,则需把常态化监管、多方位监督、宽领域监看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并遏制在官员端起酒杯前。否则,在官场潜规则盛行下,“陪酒身亡”的丑闻断然不会日渐消弭。

徐剑锋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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