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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毒针“扎”破多大的监管窟窿

发布时间:2014-07-04 08:51  金山网 www.jsw.com.cn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6月29日晚上9点半,在珠海市斗门区打工多年的贾先生驾驶电动车载着妻子和两个孩子回家,突然有一支飞镖一样的东西从路旁射来,打到妻子提包后弹落在女儿头上,刺出一个小伤口,女儿只哭了一声,就立即陷入昏迷,十多分钟后送到医院时已没有呼吸,瞳孔放大。(7月1日《南方都市报》)

毒针袭击路人的惨剧频频上演,既令人不寒而栗,更发人深省:监管体系与刑罚措施能否经得住生命的追问?

毒针伤人,并非极端个案。将“毒针毒镖”作为核心词语在百度搜索,数以万计的条目便会映入眼帘,公众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已经成为绕不过的公共安全问题。从报道上看,值得注意的是:其一,毒针是由弓弩等发射出来的,其杀伤力之大不亚于枪支弹药;其二,毒针里所含的琥珀胆碱可致人死亡,常有偷狗犯使用此类药品作案。无论是毒针还是弓弩,都属国家管制物件,这些东西为何会招摇过市,轻而易举便成为犯罪的工具?很显然,毒针“扎”破了巨大的制度和监管窟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而且,“琥珀胆碱”也列入高毒物品及毒物的管理之中。规章制度不是没有,但毒针可以轻易取得,暴露的是对剧毒化学物质的监管漏洞。

再者,不管作案的动机如何,毒针伤人已属刑事犯罪,在依法严惩的同时,有几重失责也值得认真追问和查办。一是明知毒针、弓弩的危害巨大,不法分子仍然违规交易,涉嫌刑法上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二是毒镖猎狗、毒针伤人并不是偶然发生,打击不够、刑罚不力,放任了风险事故的发生;三是毒针、弓弩在网络、“黑市”交易中唾手可得,疏于监管怎会不徒留后患?漏洞是“致命”的可怕,社会隐患更是不可不防。

监管落空,毒针才会“暗箭伤人”。如何让制度与监管唱好“双簧戏”,显然需要更科学的顶层设计、更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更有力的问责机制来支撑。只有将 “监”和“管”结合,并把“严厉”贯穿于“权随事设、责随事定、人随事走”的全过程,才能让风险和危险远离人们“百毒尽侵”的生活。

来源:京江晚报 作者:徐剑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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